2021年4月20日16时04分,此某某驾驶牌号为云RD9060小型汽车行至西宁—澜沧(西澜线,原西景线)2042公里100米,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以外的非营运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德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奔子栏交警中队执勤民警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此某某进行了伍佰元罚款的处罚。经过处理后,民警对其进行教育,此某某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以后一定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规。
2021年4月19日15时34分,农某某某驾驶车辆号牌为云R396XX轻型多用途货车,在德勐线(德钦-勐堆公路)K14+100m处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以外的非营运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德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随后对其车辆进行扣留,并通知当事人到德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进行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农某某某进行了伍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经过处理后,民警对其进行教育,农某某某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以后一定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规。
2021年4月16日10时28分,和某某驾驶无号牌两轮普通摩托车行至西宁-澜沧(西澜线,原西景线)1956公里500米,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德钦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和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给予驾驶证记分12分,并暂扣6个月,罚款1000元的处罚。经过教育,和某某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深表后悔,表示暂扣期间将认真加强交通知识学习,不断提升自身安全意识。
2021年4月20日18时36分许,当事人杨某驾驶云R×××号小型普客车在卡瓦格博大道巨水桥100m处时在没有方向指示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与方某驾驶的云A×××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2021年4月21日09时13分许,斯某某驾驶云R×××号小型轿车在卡瓦格博大道200m处时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致使车辆与阿某某驾驶的云R×××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追尾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2021年4月20日15时20分,阿某驾驶车辆号牌为云LP6xxx的轻型自卸货车,行至德钦县西澜线K1894+400米处时,因当事人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以外的非营运机动车,被德钦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佛山中队查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阿某处以罚款500元处理。经处理后,民警对其进行教育,阿某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以后一定严格遵守交通法规。
2021年4月21日11时05分,邓某驾驶车辆号牌为藏BR0xxx的微型栏板货车,行至德钦县西澜线K1891+800米处时,因当事人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以外的非营运机动车,被德钦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佛山中队查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邓某处以罚款500元处理。经处理后,民警对其进行教育,邓某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以后一定严格遵守交通法规。
2021年4月11日下午18时35分许,宋某某驾驶车牌为云RB94XX号小型客车沿维西县保和镇环城东路与幸福路岔口500米(骏驰修理厂门口路段)时与汉某某驾驶的普通摩托车(无号牌),车载和某某二人(含驾驶员)发生侧面碰撞,造成汉某某与和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维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实,当事人汉某某的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实施驾驶机动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该事故当事人宋某某、和某某无责任,当事人汉某某负全部责任,汉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现已立为刑事案件侦查。
2021年4月22日10时20分许,驾驶人王某某与乘坐人林某某驾驶车辆号牌为川A9SXXX的小型汽车在巴迪村通组公路92公里10米处实施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交通违法行为,被维西县公安局秩序中队执勤民警查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八项规定,对王某某进行伍拾元罚款处理,乘坐人林某某予以警告处理。经处理后,民警对其以发生在维西县辖区的案例进行“安全带,生命带”的教育,王某某与林某某也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以后一定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带头和倡导“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
2021年4月22日10时33分,余某某驾驶车牌为云R326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德勐线(德钦-勐堆公路)92公里10米,因无证驾驶被维西县公安局秩序中队执勤民警查获,随后对其车辆进行扣留,并通知当事人到维西县交通警察大队进行处理。依据《中华人民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余某某进行了伍佰元罚款的处罚。经过处理后,民警对其进行教育,余某某深刻意识到到自己的错误,表示以后遵守交通规定。
2021年4月22日10时08分,蜂某某驾驶车牌为云RM80XX号XAIO小型汽车行驶至巴迪村通组公路92公里10米,因无证驾驶被维西县公安局秩序中队执勤民警查获,随后对其车辆进行扣留,并通知当事人到维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进行处理。依据《中华人民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余某某进行了伍佰元罚款的处罚。经过处理后,民警对其进行教育,蜂某某深刻意识到到自己的错误,表示以后遵守交通规定。
2021年4月6日11时33分,余某驾驶牌号为云RL95XX的小型汽车行至康定路康定路与香巴拉大道交叉50米(客运站对面),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以外的非营运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香格里拉市直属城市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余某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以外的非营运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余某罚款1000元的处罚。
2021年4月6日9时54分,江某驾驶牌号为云R512XX的小型汽车行至长征大道长征大道与滨河南路路交叉路口100米(实力希尔顿酒店对面),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以外的非营运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査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江某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以外的非营运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江某罚款1000元的处罚。
2021年4月5日21时46分,七里培楚驾驶牌号为云R724XX的小型汽车行至建塘路与坛城北路交叉口香格里拉酒店门口,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以外的非营运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香格里拉市公安局直属城市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七某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以外的非营运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罚款1000元的处罚。
2021年4月21日9时24分,格某驾驶牌号为云RM52XX的小型汽车行至香巴拉大道香巴拉大道与格咱路交叉路口20米,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以外的非营运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香格里拉市公安局直属城市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格某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以外的非营运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格某罚款1000元的处罚。
2021年4月10日23时56分,香格里拉市公安局直属城市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在长征大道州政府门口旁设卡检查车辆时,拦下了由南向北行驶的云RF95XX号小型轿车,检查时发现该车驾驶人面色通红,驾驶室内有刺鼻的酒味。随即执勤民警对驾驶人鲁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其结果为126mg/100ml血,执勤民警对鲁某出具了强制措施凭证,并将鲁某带离至迪庆州人民医院提取血样。并委托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对提取的鲁某的血样进行血中乙醇成份定性定量鉴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鲁某已涉嫌危险驾驶罪。目前,该案正在办理中。
2021年4月9日20时11分,香格里拉市公安局直属城市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在香格里拉市康珠大道市人民法院旁发现酒后驾驶贵DXA3XX号小型普通客车的向某,民警依法对其进行酒精检测。执勤民警对向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其结果为140mg/100ml血,后执勤民警对向某出具了强制措施凭证,将向某带离至迪庆州人民医院提取血样。并委托迪庆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提取的向某的血样进行血中乙醇成份定性定量鉴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向某已涉嫌危险驾驶罪。目前,该案正在办理中。
2021年4月1日23时45分许,香格里拉城市交警大队事故值班民警接到110指令称:“在香格里拉市建塘镇建塘路‘唐老鸭鲜面馆’门口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驾驶员有酒驾嫌疑,请你们立即到现场帮处理一下。”接到报警后民警立即赶往现场,到达现场后经查:苗某驾驶云A893XX小型越野客车与姚某驾驶的云R981XX小型普通客车在香格里拉市建塘镇建塘路“唐老鸭鲜面馆”门口路段发生两车追尾的交通事故。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当事人一方苗某处于酒醉状态,无法配合进行吹气式酒精检测,民警对苗某出具了强制措施凭证,并将苗某带离至迪庆州人民医院提取血样。并委托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对提取的苗某的血样进行血中乙醇成份定性定量鉴定。目前,该案正在办理中。
2021年4月2日01时,香格里拉城市交警大队事故值班民警接到报警称:“在香格里拉市城区康定路交警大队对面发生一起交通事故,驾驶员有酒驾嫌疑,请你们立即到现场帮处理一下。”接到报警后事故值班民警立即赶往现场,到达现场后经查:和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车牌号为云RP75XX号轻型仓栅式货车,沿康定路行驶至康定路康藏商都门口倒车时与当事人七某驾驶的云R875XX号轻型栏板货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随即对和某出具了强制措施凭证后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其数值为176mg/100ml,随后将其带离至迪庆州人民医院提取血样并聘请迪庆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提取的和某血样进行血中乙醇成份定性定量鉴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和润庭已涉嫌危险驾驶罪。目前,该案正在办理中。
2021年4月11日01时45分许,香格里拉城市交警大队事故值班民警接到110指令称:“在香格里拉市建塘镇阳塘路时代环球国际影城旁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驾驶员有酒驾嫌疑,请你们立即到现场帮处理一下。”接到报警后值班民警立即赶往现场,到达现场后经查:批某驾驶云RM36XX轻型栏板货车与杨某驾驶的云R03XXX小型轿车在香格里拉市建塘镇阳塘路时代环球国际影城路段发生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民警随即对批某出具了强制措施凭证后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33mg/100ml,随即事故民警将批某带离至迪庆州人民医院提取血样。并委托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对提取的和某的血样进行血中乙醇成份定性定量鉴定。目前,该案正在办理中。
2021年4月15日8时15分,香格里拉城市交警大队事故值班民警接到指挥中心指令称:“在香格里拉市城区达娃路与长征大道岔口10米处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驾嫌疑,请立即处警。接警后事故值班民警立即赶往现场。到达现场后经查:当事人蜂某驾驶云RM66XX号小型轿车沿达娃路行驶至香格里拉市城区达娃路与长征大道岔口10米处时与当事人格某停放在道路左侧的云RL28XX号小型普通客车及当事人曾某停放在道路左侧的云PZQ7XX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三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在到达现场后对当事人蜂某出具了强制措施凭证后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其含量为224mg/100ml血,后将蜂某带离至迪庆州人民医院提取血样,并委托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对提取的蜂某血样中的乙醇成份进行定性定量鉴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蜂某已涉嫌危险驾驶罪。目前,该案正在办理中。
2021年4月16日10时20分,闵某驾驶车辆牌号为云R81XXX的轻型栏板货车行驶至虎中线100公里100米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以外的非营运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香格里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三坝中队民警当场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闵某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以外的非营运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罚款500元的处罚。经过民警教育,闵某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保证不再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努力通过驾驶培训考试,取得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