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1年3月10日,下列已登记注册的机动车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和《机动车登记规范》的相关规定,公告下列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号牌作废。请以下机动车所有人于2021年4月12日前到相关部门办理机动车报废回收和注销手续。 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违者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严格查处。 《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八条: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附:迪庆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逾期未报废车辆明细表 迪庆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1年3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