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小王向银行申领信用卡,申领成功后,小王与银行签订了《信用卡领用合约》。合约约定:如未按约还款,应向银行支付利息、复利以及滞纳金。逾期后,2018年3月起银行索要滞纳金。小王没能按约还款,银行向小王进行催告,要求其偿还信用卡借款本金、利息及滞纳金。小王对此提出异议,认为信用卡滞纳金已被废止,《信用卡领用合约》中约定滞纳金无效。 双方协商未果,银行到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小王偿还信用卡借款本金、利息及滞纳金。法院审理认定,信用卡滞纳金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故只对借款本金及利息偿还请求予以支持,对滞纳金偿还请求不予支持。 以案说法: 2017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取消信用卡滞纳金,对于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发卡机构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 (来源:法制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