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老张将一处房产出租给小赵开办幼儿园,双方约定租期六年,半年一付,小赵须按时支付租金,如违反约定,合同无条件解除。合同签订后,小赵当即支付了首笔租金。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幼儿园未能如期开园,前期投入无法回笼,小赵资金周转不畅。本该于2020年3月份支付的第二笔租金迟迟未能交纳。直到2020年7月3日,幼儿园才正式开园。可此时房东老张以小赵未能按时支付第二笔租金为由,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小赵不同意,双方协商未果,老张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判令小赵及时支付拖欠老张的租金,同时驳回了老张请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第五条规定:“承租房屋用于经营,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租人资金周转困难或者营业收入明显减少,出租人以承租人没有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为由请求解除租赁合同,由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来源:法制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