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民委关于命名第八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的决定 党的十八大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高举中华民族大团结的旗帜,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条主线,广泛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创新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涌现出一批主线突出、成效明显、群众认可度高、在全国具有示范作用的先进典型。为激励先进,示范引领,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新时代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经过严格评选,国家民委决定命名189个地区和单位为第八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名单见附件)。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周期为5年。 希望被命名的示范区示范单位不忘初心、砥砺前行,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条主线,着力加强党对民族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着力构建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着力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全面交流、深度交融,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和共同富裕,着力提升民族事务治理现代化水平,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提质提效,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创新发展,推动中华民族走向包容性更强、凝聚力更大的命运共同体,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希望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向示范区示范单位学习,广泛动员各族群众积极投身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争当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模范。 (来源:国家民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