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张某因与丈夫孙某感情不和起诉离婚,法院判决2岁的女儿由她抚养。孙某对一审判决不服,遂提起上诉。然而还没等判决结果下来,孙某便与家人到张某家中将女儿强行抱走。经过法院多次调解,孙某才将女儿归还给张某。 说法:孩子的抚养权,往往是夫妻“离婚大战”的争夺焦点。离婚后孩子跟谁过,谁的意愿最重要?民法典给出了明确答案。 现行婚姻法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将“哺乳期”改为“两周岁”,并规定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在审议民法典草案时,有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已满八周岁的子女已有一定自主意识,在抚养权问题上应当尊重他们的意愿。民法典吸纳了此建议,增加了一条规定: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迪庆州民政局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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