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迪庆州办结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李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此外,李某某已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在服刑完的一定期间内还将在多方面受到联合信用惩戒和限制。 2019年底,5名务工人员到迪庆州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接访室投诉反映有20余名工人在某工程项目做工被拖欠工资15万余元,老板为李某某。 接到投诉后,劳动保障监察办案人员立即对该工程项目部、施工企业开展调查,查明李某某作为承包人从该施工企业承包部分T梁预制工程,在完工后已将包含所属工人工资在内的20余万元工程款领走。调查期间,办案人员、施工企业负责人多次通过拨打电话、发送短信等方式通知李某某前来配合调查处理,但其始终将手机关机未作答复。根据调查情况和相关证据资料,州人社局于2020年1月16日作出处理决定,依法向李某某下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限期整改指令书》及《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书面告知书》,并在项目施工工地公告送达。 2020年1月17日,李某某得知情况后,与施工企业负责人取得联系,称其现在在外省某地,要求再支付其路费后即会返回处理问题。施工负责人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给李某某2000元路费,但李某某接收后又将电话关机无法联系,也没有按照约定返回配合处理问题。 鉴于以上情况,迪庆州人社局认为李某某存在“拖欠20余人劳动报酬共15万余元,并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违法事实,涉嫌刑事犯罪,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2020年3月,香格里拉市公安局对该案件正式刑事立案,在侦办期间,李某某得知相关情况后主动联系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李某某归案后对其拒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称其拿到的工程款已被用于个人消费。该案件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李某某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但鉴于被告人李某某直至判决前仍未支付拖欠的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某表示服判,现判决已生效。另外,该项目施工企业因将劳务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并导致工资拖欠,同时还在该项目存在其它欠薪行为,公司及法定代表人也一并被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当前,国家正大力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国务院今年已正式出台《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拖欠劳动者报酬属违法行为,将依法受到严惩。发生工资拖欠问题,既损害了劳动者权益,也将对用人单位及相关责任人造成严重后果。望广大用人单位及个人能够“学法、知法、守法”,在日益完善的法治社会环境中依法经营,依法管理,持续向好发展。(赵明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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