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赵某建犯破坏交通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对王某雷等4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一年十个月至四年不等有期徒刑。宣判后,赵某建等5名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该案涉及到《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破坏交通工具罪】。(迪庆州委普法办 迪庆州司法局)
赵某建在经营黑龙江省逊克县某墙体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期间,为垄断该县建筑用砖销售市场,自2017年6月起,组织公司员工王某雷、孙某东、韩某林、盛某生等4人在黑河市至逊克县311省道沿线,多次抛掷四角铁钉扎外来运砖货车轮胎,2017年6月至2018年7月,该团伙共实施破坏交通工具犯罪13起,造成货车、大型旅游客车、私家轿车等13辆车胎被扎破,损失价值人民币1.9万余元。 孙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赵某建犯破坏交通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对王某雷等4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一年十个月至四年不等有期徒刑。宣判后,赵某建等5名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该案涉及到《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破坏交通工具罪】。(迪庆州委普法办 迪庆州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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