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东系黑龙江省鸡东县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拘禁罪被判处刑罚,2015年4月刑满释放。为牟取非法利益,金某东在鸡东县注册成立公司,通过多种方式发布贷款广告,高利放贷,周息达10%。同时纠集有前科劣迹人员李某库、迟某伟等9人为公司放贷和讨债,勒索他人钱款14万余元,80余名受害人被殴打、滋扰、勒索钱款后不敢举报、控告,逐步形成以金某东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累计发放高利贷1300多笔,金额500余万元,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经鸡东县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金某东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8名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分别被判处四年至十五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6万元至10万元不等罚金。 法条:该案涉及到《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罪】,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州扫黑办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