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至2018年,西双版纳籍男子周某以“东恒商贸有限公司”名义向他人提供无抵押贷款,日利息每万元达350元,要求借款人每日18时前还利息,逾期则翻倍计息。若借款人无力偿还,周某便指使团伙中的玉某、刘某、杨某等人通过非法拘禁、威胁恐吓、体罚打骂等手段催收欠款本息。借款受害人迫于压力或走上犯罪道路、或自杀自残,该案在当地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该案被查处后,景洪市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以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以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判处玉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以非法拘禁罪判处其余被告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不等的刑罚。 法条:该案件涉及到《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迪庆州委普法办 迪庆州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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