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至7月,被告人白某某、陶某某等人先后3次分别组织村民40-50余人携带砍刀和锄头等工具到某花木公司毁坏公司财物。经鉴定,第一次受损财物价值人民币56.5532万元,第二次受损财物价值人民币72.2435万元,第三次受损财物价值人民币2.841万元。在白某某、陶某某等被刑事拘留期间,杨某某等30余名村民以到江城县公安局讨说法、要人等为由,不顾安保人员劝说,强行挤破铁门冲入公安局,在公安局信访室旁车辆通道上静坐3小时左右,严重扰乱公安局正常办公秩序。 江城县人民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分别判处白某某等被告有期徒刑六年至四年不等的刑罚。 法条:该案件涉及到《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第二百九十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州扫黑办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