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5年至2018年,昆明市嵩明县籍男子赵某作为水管站职员,实际控制、经营管理本地牲畜交易市场。赵某在与其它牲畜交易市场竞争过程中,雇佣、指使手下的胡某、马某等人采用暴力、威胁、利诱等手段抢占客户资源,形成以赵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在本地牲畜交易市场及嵩明县周边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嵩明周边牲畜交易的正常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条链接: 该案件涉及到《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第二百二十六条(强迫交易罪),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 (州委普法办 州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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