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19年12月25日,曹某某、区某二人共同商量后,到事先踩点的德钦县云岭乡果念村委会佳碧小组集体林“佳坡”山上,用手锯和小十字镐盗挖了2株黄杨木。19时许,二人准备将2株黄杨木装车时发现有人便逃跑,次日被德钦县森林公安局传唤到案。经鉴定,涉案的2株黄杨木价值为15960.00元。 分析:曹某某、区某二人盗窃林木的价值已经超过1000元,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 法条:曹某某、区某二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二人属共同犯罪;德钦县人民法院(2020)云3422刑初8号于2020年4月28日对曹某某、区某二人进行判决,判处曹某某、区某犯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00元。 (迪庆州委普法办 迪庆州司法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