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18年8月份,和某某到维西县城学开车时,在大桥边牛肉馆认识一个外地人,在交谈过程中,外地人问是否有榧木,有的话答应给15000元一件(长3米)。在金钱利益的驱动下2018年9月12日晚嫌疑人和某某到背阴山“洛爪沟”用自家的油锯采伐了一株榧木活立木,之后初加工成板材,13日晚请蜂某某、浩某某、生某3人装车到自家的白色小卡车内(答应给每人500.00元的运输费用),装好车后和某某独自一人开车运输至维西县维登乡松坡下组时被维西县森林公安局查获。 分析:和某某、浩某某、生某3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毁坏、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法条:和某某、浩某某、生某3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维西县人民法院(2018)云3423刑初70号文于2018年11月22日对和某某犯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罪,判处和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浩某某、生某犯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分别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迪庆州委普法办 迪庆州司法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