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来源:香格里拉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7-28 09:20:40

案例:2013年至2015年,被告人田某某在云南省昆明市老药材市场买了疑似藏原羚角12只、中国林蛙1只,后将制品放在其经营的特产商号内出售(已出售藏原羚角1只)。2019年10月17日,迪庆州森林公安局与迪庆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迪庆州林业和草原局进行联合宣传执法过程中依法查获,经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藏原羚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经济价值为27500.00元,林蛙为国家保护的有益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动物,价值为100.00元。

分析:被告人田某某明知收购、销售野生动物制品需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未办理野生动物制品经营许可证的前提下非法收购藏原羚角12只、中国林蛙1只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及非法收购、出售野生动物制品的违法行为。

法条: 2019年10月19 日迪庆州森林公安局以田某某非法收购、出售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藏原羚制品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以田某某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依据田某某所涉及犯罪事实及在侦查阶段具有投案和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于2020年6月1日以云3401刑初7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田某某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5000.00元及没收藏原羚制品。迪庆州森林公安局对违法嫌疑人田某某非法收购国家保护的有益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动物林蛙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的规定,于2020年4月7日以迪森公(白派)林发决字(2020)第0009号林业处罚决定书对违法嫌疑人田某某处没收林蛙及并处罚款200.00元。

(迪庆州公安局森林警察支队)


责任编辑:卓玛拉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