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2、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3、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4、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5、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扶贫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垄断、敲诈勒索、滥开滥采、侵吞挪用国家专项资金的黑恶势力; 6、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取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7、操纵、经营“黄赌毒”和涉枪涉爆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8、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9、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职业医闹”等黑恶势力; 10、境外黑社会组织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11、利用民族宗教矛盾,煽动、教唆群众闹事,干扰、破坏正常宗教秩序和群众生产生活秩序,影响民族团结和地方稳定的黑恶势力; 12、利用宗教对信教群众的影响,借助民族宗教活动大肆敛财,甚至向境外敌对势力进行汇款,或通过宗教行为谋划、挑唆、制造不同信教群众之间的矛盾,以各种渠道恶意销售可能引发民族宗教矛盾的物品、印刷品,非法携带违禁物品或使用各种宣传媒介向群众传播具有“藏独、疆独、台独”等反动思想的书籍、照片、音视频等,蛊惑煽动民族分裂、制造民族宗教矛盾的黑恶势力; 13、非法持有枪支和危爆物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纠集宗教或宗族势力争抢各种资源、破坏生态环境等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农村“两抢一盗”、聚众赌博、坑蒙拐骗、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涉黑涉恶违法犯罪以及扶贫领域职务犯罪等; 14、严重扰乱医院、校园及周边治安,危害医务工作者、学校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 (州委普法办 州司法局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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