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纪委监委法治教育⑥
“我又不是党员,干嘛要配合你们的工作?”“我又没有正式编制,你们是不是管得有点宽了?” 过去,每每遇到“临时工”、非党员、国企老板等这些“特殊身份”人员犯错误时,不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工作是一种常态。“临时工”甚至在一段时间里成为推卸责任的代名词。这是监察体制改革以前,监察范围过窄、监察对象范围存在空白导致的。今天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监察体制改革、《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颁布施行之后,监察对象的范围包括哪些? 案例:“从未想到自己会以被告人的身份出现在法庭上……在以后的生活中,希望有改过自新的机会,能让自己好好做人,不再触碰法律红线。”因违规办理车辆临时行驶号牌4197份、受贿99.3364万余元的安徽省黄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原辅警吴莎莎,被法院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2年4个月,并处罚金33万元。 分析:吴莎莎作为一名“编外人员”违法犯罪,为何会被监察机关依法查处呢? 行使公权力的“编外人员”属于法定监察对象。 在行政执法工作中,行政执法机关常常聘用一些人员从事执法辅助工作,他们没有正式编制,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编外人员”。吴莎莎就是这样一位“编外人员”,她作为安徽省黄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警务辅助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便利,多次违反规定办理车辆临时行驶号牌,并收受贿赂。 “编外人员”违法犯罪,监察机关能不能查处? 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了六类监察对象,用法律的形式把国家监察对所有行使公权力公职人员的全覆盖固定下来。判断一个人是不是监察法规定的监察对象,关键看他是不是行使公权力、履行公务,而不是看他是否有公职身份。吴莎莎虽然是警务辅助工作人员,没有正式编制,但她依法行使了国家赋予的行政管理职权。因此,当她的行为涉嫌违法犯罪时,监察机关可以依法调查。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来源:迪庆州委普法办 迪庆州司法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