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纪委监委法治教育④ 在被问责的板子击中后,有的党员干部背上了思想包袱。有人不无伤感地说:“被问责后,我感到很惭愧,觉得前途一片黯淡,看不到希望了。” 那么,党员干部被问责后,是不是就意味着被“贴上标签”“打入冷宫”“永不叙用”了呢? 当然不是! 案例:2014年,河南省开封市某街道党工委书记王某在一年之内两次被问责。他在背上处分的同时,也背上了沉重的心理负担。在经过组织谈话与回访教育后,他逐渐端正了心态。此后,他努力知错改错、担当作为。2019年6月,因主抓的多项工作在全市连续被评为先进,王某又得到了提拔重用。 分析:王某的事例充分体现了组织的鲜明态度:既要强化责任担当,又要注意保护干部的积极性。特别是,对于被问责的干部,不是不分青红皂白“一问了之”“一棍子打死”,而是要通过帮助、鼓励和关爱,引导他们知错改错,重新振作起来,继续为党的事业而奋斗。 干部一旦被问责,就被彻底“冷冻”起来,这很可能会把想要真诚改过自新的同志推向自暴自弃、破罐子破摔的泥潭,也容易影响整个干部队伍干事创业的热情和积极性。海纳百川,有容乃大。对被问责的干部及时“拉一把”,为知错改错、勇于担当的人留下干事创业的舞台,无论对党的事业发展,还是干部本人的进步,都是利大于弊。现实情况也表明,大多数党员领导干部在被问责后,都能够正确认识错误、理性对待错误,并以实际行动积极改正错误。 党内法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三条规定党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规依纪、实事求是; (二)失责必问、问责必严; (三)权责一致、错责相当; (四)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六)集体决定、分清责任。 第二十二条规定正确对待被问责干部,对影响期满、表现好的干部,符合条件的,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正常使用。 (来源:迪庆州委普法办 迪庆州司法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