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州森林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来源:香格里拉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20-02-06 11:05:38

迪庆州森林公安局关于

依法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州委、州政府、省森林公安局和州公安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相关工作部署,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阻断可能的传播源和传播途径、切实维护迪庆藏区社会大局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州森林公安机关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全州范围内依法严厉打击以下违法犯罪行为,现通告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人工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二、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制品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以涉嫌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以涉嫌非法狩猎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制品、非法狩猎罪规定的野生动物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的违法犯罪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非法利用、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六、非法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七、非法收购、加工、携带、邮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违法行为,依照《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八、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或超越经营许可证规定范围经营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依照《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九、非法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十、超过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的范围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十一、非法生产、经营使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十二、非法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违法行为,依照《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十三、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十四、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十五、对于拒绝、阻碍人民警察及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以阻碍执行职务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以涉嫌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提醒广大群众认真执行迪庆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的通告及疫情防控部门相关规定,做到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 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全力维护疫情防控工作的有序开展。希望广大群众积极履行保护野生动物的义务,充分认识食用野生动物的健康风险,远离“野味”,健康饮食,一旦发现各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


举 报 电 话:110

迪 庆 州 森 林公安局举报电话:0887—8222844

香格里拉市森林公安局举报电话:0887—8222637

德 钦 县 森 林公安局举报电话:0887—8413178

维 西 县 森 林公安局举报电话:0887—8628940


特此通告


迪庆州森林公安局

2020年2月3日


责任编辑:和建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