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格里拉网讯(记者 洛桑央宗) 9月1日,《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藏医药条例》将正式施行。为了更好地推进《条例》的颁布实施,8月23日,州人大常委会召开《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藏医药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 该《条例》于2018年12月28日经迪庆藏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9年5月16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迪庆藏医药发展历史悠久,藏医药资源丰富,是迪庆医疗卫生事业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迪庆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特点和优势所在。迪庆藏医药事业经过多年的发展,初步建立了藏医药管理体系和服务体系、开辟了藏药材培植基地、研制了藏药产品、开办了藏药生产机构和企业等。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藏医药事业发展面临一些新的问题和挑战,迪庆藏医药界也强烈呼吁尽快制定一部较为全面的地方性法规。该《条例》的制定实施,对于进一步推动迪庆藏医药事业发展,满足各族群众多层次的藏医药服务需要,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据悉,《条例》共七章五十二条,明确了藏医服务、藏药保护与发展、藏医药教育与科研、藏医药保障与传承等多方面内容,为推动我州藏医药事业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关于藏医药管理体系建设方面,《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藏医药管理工作,藏医药管理机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藏医药管理的具体工作。 为建立健全藏医药服务体系,《条例》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藏医医疗机构设置和布局,建立健全藏医药服务体系;举办规模适宜的藏医医疗机构,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和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设置藏医药科(馆);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应当提供藏医药服务。同时,《条例》第八条规定,自治州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藏医医疗机构。社会力量举办的藏医医疗机构在准入、执业、基本医疗保险、科研教学、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等方面享有与政府举办的藏医医疗机构同等的权利。 针对藏医药人才培养的问题,《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藏医药教育应当遵循藏医药人才成长规律,注重藏医药经典理论和实践、现代教育方式和传统教育方式相结合。《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鼓励和支持藏医药师承教育,支持有丰富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的藏医医师、藏药专业技术人员在执业、业务活动中带徒授业,传授藏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培养藏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藏医医师和基层藏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和培训,引进高层次的藏医药人才,有计划选派有藏医基础的人员到藏医医疗、科研机构或者藏医院校学习深造。 为切实有效解决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民间藏医和寺院藏医行医者的行医资质问题,《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以师承方式学习藏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民间藏医和寺院藏医行医者,由至少两名藏医医师推荐,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藏医医师资格;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按核准的执业地点、诊疗类别和服务范围,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藏医医疗活动。 为在藏医医疗机构中合理配置藏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藏医医疗机构配备医务人员应当以藏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为主,配备的藏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应当不低于70%。为进一步加强藏医药人才队伍建设,提高藏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增加医疗机构藏医药专业技术岗位职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