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国家安全和云南边疆社会政治稳定,动员公民和组织自觉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协助国家安全机关依法预防、制止和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及其实施细则,特公告如下: 一、公民和组织如发现有下列危害国家安全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向国家安全机关举报 (一)向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组织、个人提供经费、场所和物资的; (二)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三)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 (四)策动、引诱、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 (五)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 (六)非法持有、使用专用间谍器材的; (七)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八)组织、策划、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恐怖活动的; (九)捏造、歪曲事实,发表、散布危害国家安全的文字或者信息,或者制作、传播、出版危害国家安全的音像制品或者其他出版物的; (十)利用设立社会团体或者企业事业组织,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十一)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十二)组织、利用邪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十三)制造民族纠纷,煽动民族分裂,危害国家安全的; (十四)境外个人违反有关规定,不听劝阻,擅自会见境内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或者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重大嫌疑的人员的。 二、对举报人的奖励和保护 欢迎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向国家安全机关举报危害国家安全的嫌疑线索。国家安全机为举报人严格保密,经查证属实的,根据其重要程度给予举报人奖励。对故意捏造、谎报以及诬告陷害他人,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举报方法 (一)举报电话:12339; (二)网络举报方式:登录www.12339.gov.cn进行举报; (三)信件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西坝路283号云南省国家安全厅第五总队二支队,邮编:650032; (四)直接到云南省国家安全厅(昆明市西山区西坝路283号)进行举报。 特此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