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禁止泔水等餐厨剩余物饲喂生猪及实行生猪圈养的通告

来源:香格里拉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9-04-09 15:39:56

泔水等餐厨剩余物饲喂生猪、生猪放养是非洲猪瘟疫情传播的主要途径。近期,我州发生非洲猪瘟疫情,疫情防控形势严峻。为有效阻断疫病传播途径,切实做好我州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经州人民政府研究,现就禁止泔水等餐厨剩余物饲喂生猪和在非洲猪瘟防控期间实行生猪圈养制度通告如下:

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8〕12号),生猪养殖场(户)、农户一律不得使用泔水等餐厨剩余物饲喂生猪。违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条第一项“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8〕12号),餐饮经营户一律不得向生猪养殖场(户)提供泔水等餐厨剩余物。违者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厉处罚。

三、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通知》(云府办明电〔2018〕59号),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禁止生猪养殖者用餐厨剩余物饲喂生猪;市场监管部门对餐饮经营者监管,做好餐厨剩余物流向备案管理,严防餐厨剩余物流向养殖环节;住建部门负责餐厨剩余物收集、运输、处理环节经营者的监管,严防餐厨剩余物流向生猪养殖场、养殖户。

四、在非洲猪瘟防控期间,全州范围内的生猪养殖场(户)、所有农户均要圈养生猪,不得放养生猪。违者依法对放养的生猪进行强制扑杀,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条第一项“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的”,对生猪养殖场(户)、农户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上述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导致非洲猪瘟疫情传播的,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州级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开发区)、各乡(镇)要加强宣传动员,说明科学道理,发动农户积极落实。各村民委员会(社区)要与养殖户签订承诺书,将本通告有关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全面推进防控要求的落实。

七、对违反本通告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通过下列举报电话进行举报。举报电话:迪庆州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0887-8222291;香格里拉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0887-8223778;德钦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0887-8412924;维西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0887-8626537;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九、本通告由迪庆州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9年4月9日


责任编辑:李晓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