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州范围内严禁野外用火的通告

来源:香格里拉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8-11-04 10:32:14

1.凡进入禁火区域活动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严禁携带火种、火源、易燃易爆物品;

(2)严禁野外吸烟、生火取暖、明火照明、野炊等;

(3)严禁野外点香、点烛、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等;

(4)严禁烧田埂、烧秸秆、烧荒、焚烧垃圾等;

(5)严禁在乘坐交通工具时向外丢弃火种;

(6)严禁其他易诱发火灾的活动。

2.依山进行开发经营和在林区施工的单位和个人,林区所有者必须与其划定责任区,签订防火责任状,落实防火措施,严格用火管理。确需进行生产用火或者工程用火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报县(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在有关部门监督指导下按规定用火。

3.对违反上述规定用火的,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和森林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处罚,涉及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除林业主管部门和森林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外,同时移交同级纪委监察、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党纪、政纪规定给予处分。对引发森林火灾的,按照“谁烧山,谁坐牢”的原则,严格依法追究肇事者的法律责任。

4.对五类(特殊人群)、未成年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相关村组和家庭要落实监护措施,中小学校要加强对学生森林防火知识宣传,因放松监护责任和教育而引发森林火灾的,将严格依法追究监护人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5.州、县(市)、乡(镇)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领导,加大防火宣传力度,加强野外巡查工作,督促各级层层落实防火责任制,做到护林防火,人人有责。重点林区、要害部位和重点时段要严防死守,设立防火检查站24小时值班值守。

 6.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告当地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

7.一旦发生森林火灾,各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在第一时间向相关部门报告,并及时组织人员扑救。因隐瞒火灾不报,有渎职、失职行为,造成一定损失和影响的,由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视其情况和损失程度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迪庆州森林防火指挥部

             2018年11月1日


责任编辑:实习生 布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