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退出标准 (一)探矿权 1.整体退出的,注销勘查许可证;避让退出的,勘查许可证已完成变更登记。 2.位于应退范围的勘查施工设施全部拆除。 3.对勘查造成的环境问题完成治理恢复。 4.相关资料已整理成卷,并由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完成归档。 (二)采矿权 1.整体退出的,注销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避让退出的,采矿许可证已完成变更登记。对存在法院冻结等问题暂时无法注销或变更的,待处理完成后应及时注销或变更。如确有特殊情况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注销或变更采矿许可证的,应承诺具体注销或变更时间和责任人。 2.退出范围内供电、供水、通风、提升、运输等直接用于生产的设施和设备全部拆除。 3.退出范围内地下开采矿山,封闭井硐并设置县(市)人民政府关闭标识牌,暂不封闭的应由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4.地面生产等建(构)筑物全部拆除。主要建筑物拟保留改为其他用途的,应征得涉及保护区主管部门同意。 5.采矿权人完成环境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消除重大安全、地质灾害和环境隐患,恢复生态环境。 6.矿业权人已妥善安置退出矿山的从业人员。 7.按照“一矿一档”原则,相关资料已整理成卷,并由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归档。 四、退出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 依照以上的处置办法,矿业权人在依法有序退出遗产地后,还要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土地复垦、矿山闭坑等义务。矿业权部分范围退出遗产地或依法申请注销矿权许可证的,由矿权人履行退出范围或注销范围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义务。矿权人应编制项目设计书,及时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工程,确保按期完成验收工作,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已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应按规定及时返还。矿业权全部范围位于遗产地,未依法申请注销矿权许可证的,由县(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组织实施退出范围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等工作。 五、时间节点 完成时限:2018年12月31日前,具体步骤如下: (1)2018年11月9日前完成因探矿权人自身原因导致勘查许可证过期失效的探矿权,有效期在2017年12月31日以前的探矿权依法公告注销工作。 (2)2018年11月9日前完成采矿权人申请剔除与三江并流遗产地重叠范围的变更登记。 (3)2018年12月底前完成探矿权人申请剔除与三江并流遗产地重叠范围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4)2018年12月底前完成全部或部分范围位于三江并流遗产地并已纳入全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或非煤矿山转型升级关闭退出计划任务,以及因采矿权人自身原因导致采矿许可证过期失效的采矿权的依法公告注销工作。 特此公告。 联系人及咨询电话:杨向东 0887-8232995 迪庆州国土资源局 2018年11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