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央、省、州关于“三江并流”世界自然遗产地内涉及矿业权退出工作部署的要求,将全面停止三江并流世界自然遗产地内(以下简称“遗产地”)的矿产勘查开采活动并对我州遗产地内59个矿业权进行退出,现将相关政策予以公告如下: 一、退出原则及依据 (一)退出原则 1.保护优先,绿色发展。 2.积极稳妥,分类处理。 3.统筹协调,共同推进。 4.依法退出,履行义务。 (二)退出依据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 2.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令第47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湿地保护管理规定》《云南省三江并流世界自然遗产地保护条例》《云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等相关政策、条例规定。 3.文件依据。环保部等十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发〔2015〕5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77号)、《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认真核实三江并流世界自然遗产地内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情况的通知》(云国土资矿〔2017〕42号)、《中共迪庆州委办公室 迪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迪庆州三江并流世界自然遗产地有关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迪办通〔2018〕58号)等。 二、退出方式和程序 全面停止三江并流世界自然遗产地内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对在有效期内的探矿权、采矿权一律责令停工,一律暂扣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一律禁止矿业权人进行勘查开采活动。 (一)探矿权 按照遗产地内探矿权到期不延续、不新立、不探转采的原则,由矿权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核查并上报州国土资源局审核,州国土资源局将审核结果报州人民政府,由州人民政府分三类进行退出。一是直接注销(撤销)退出类:因探矿权人自身原因导致勘查许可证过期失效的探矿权,有效期在2017年12月31日以前的。二是部分避让退出类:部分勘查区块与三江并流世界自然遗产地重叠且通过缩减勘查区块面积、剔除与三江并流遗产地重叠范围仍有剩余勘查面积的探矿权。三是整体退出:除直接注销(撤销)退出和部分避让退出的探矿权外,其他位于遗产地内的合法探矿权(同时满足政策性过期、全部位于遗产地条件)。 1.直接注销(撤销)退出。 方式:直接注销(撤销)勘查许可证。 程序:①由探矿权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市)人民政府”)依法公告注销(撤销)勘查许可证,报州国土资源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②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做好探矿权范围内硐口封闭、槽井探工程回填、勘查设备移除等后续安全工作。 2.部分避让退出。 方式:根据相关政策和矿业权人意愿,注销或者变更登记。 程序:①由探矿权人申请办理探矿权注销登记,退出遗产地。如逾期未申请注销登记的探矿权,由县(市)人民政府依法公告注销(撤销)勘查许可证,报州国土资源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②通过缩减勘查区块面积,剔除与遗产地重叠的面积。由探矿权人逐级申请办理剔除与三江并流遗产地重叠范围的变更登记,由发证机关会同住建部门及探矿权人确定退出范围,避让退出重叠范围,变更勘查许可证。如逾期未申请变更登记的探矿权,由县(市)人民政府依法公告注销(撤销)勘查许可证,报州国土资源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3.整体退出。 方式:进行整体退出,对已到期的探矿权不在延续和进行探转采。 程序:全部勘查区块位在三江并流世界自然遗产地内,在有效期内已按照要求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探矿权延续的,依法退出三江并流世界自然遗产地。 (二)采矿权 按照分类处置的原则,将遗产地内采矿权分为三类退出,一是直接关闭注销类:全部或部分范围位于三江并流遗产地并已纳入全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或非煤矿山转型升级关闭退出计划任务,以及因采矿权人自身原因导致采矿许可证过期失效的。二是部分避让退出类:部分范围与三江并流遗产地重叠的采矿权。三是整体退出类:包括除直接关闭注销和部分避让退出的采矿权外,其他位于遗产地的采矿权。 1.直接关闭注销。 方式:关闭矿山和注销(撤销)采矿许可证。 程序:①由县(市)人民政府依法公告注销(撤销)采矿许可证,报州国土资源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②由县(市)人民政府按“六个不留” (不留井口、不留设备、不留工棚、不留人员、不留供电线路、不留危爆物品)的标准关闭矿山。 2.部分避让退出。 方式:根据相关政策和矿业权人意愿,注销或者变更登记 程序:①由采矿权人申请办理采矿权注销登记,退出遗产地。如逾期未申请注销登记的采矿权,由县(市)人民政府依法公告注销(撤销)采矿许可证,报州国土资源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②通过缩减采矿面积,剔除与遗产地重叠的面积。由采矿权人申请办理剔除与三江并流遗产地重叠范围的变更登记,由发证机关会同住建部门及采矿权人确定退出范围,避让退出重叠范围,变更采矿许可证。如逾期未申请变更登记的采矿权,由县(市)人民政府依法公告注销(撤销)采矿许可证,报州国土资源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3.整体补偿退出。 方式:进行整体退出。 程序:全部采矿区块位在三江并流世界自然遗产地内,在有效期内已按照要求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采矿权延续的,依法退出三江并流世界自然遗产地。 三、退出标准 (一)探矿权 1.整体退出的,注销勘查许可证;避让退出的,勘查许可证已完成变更登记。 2.位于应退范围的勘查施工设施全部拆除。 3.对勘查造成的环境问题完成治理恢复。 4.相关资料已整理成卷,并由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完成归档。 (二)采矿权 1.整体退出的,注销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避让退出的,采矿许可证已完成变更登记。对存在法院冻结等问题暂时无法注销或变更的,待处理完成后应及时注销或变更。如确有特殊情况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注销或变更采矿许可证的,应承诺具体注销或变更时间和责任人。 2.退出范围内供电、供水、通风、提升、运输等直接用于生产的设施和设备全部拆除。 3.退出范围内地下开采矿山,封闭井硐并设置县(市)人民政府关闭标识牌,暂不封闭的应由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4.地面生产等建(构)筑物全部拆除。主要建筑物拟保留改为其他用途的,应征得涉及保护区主管部门同意。 5.采矿权人完成环境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消除重大安全、地质灾害和环境隐患,恢复生态环境。 6.矿业权人已妥善安置退出矿山的从业人员。 7.按照“一矿一档”原则,相关资料已整理成卷,并由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归档。 四、退出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 依照以上的处置办法,矿业权人在依法有序退出遗产地后,还要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土地复垦、矿山闭坑等义务。矿业权部分范围退出遗产地或依法申请注销矿权许可证的,由矿权人履行退出范围或注销范围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义务。矿权人应编制项目设计书,及时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工程,确保按期完成验收工作,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已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应按规定及时返还。矿业权全部范围位于遗产地,未依法申请注销矿权许可证的,由县(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组织实施退出范围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等工作。 五、时间节点 完成时限:2018年12月31日前,具体步骤如下: (1)2018年11月9日前完成因探矿权人自身原因导致勘查许可证过期失效的探矿权,有效期在2017年12月31日以前的探矿权依法公告注销工作。 (2)2018年11月9日前完成采矿权人申请剔除与三江并流遗产地重叠范围的变更登记。 (3)2018年12月底前完成探矿权人申请剔除与三江并流遗产地重叠范围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4)2018年12月底前完成全部或部分范围位于三江并流遗产地并已纳入全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或非煤矿山转型升级关闭退出计划任务,以及因采矿权人自身原因导致采矿许可证过期失效的采矿权的依法公告注销工作。 特此公告。 联系人及咨询电话:杨向东 0887-8232995 迪庆州国土资源局 2018年11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