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央、省、州关于“三江并流”世界自然遗产地内涉及矿业权退出工作部署的要求,将全面停止三江并流世界自然遗产地内(以下简称“遗产地”)的矿产勘查开采活动并对我州遗产地内59个矿业权进行退出,现将相关政策予以公告如下: 一、退出原则及依据 (一)退出原则 1.保护优先,绿色发展。 2.积极稳妥,分类处理。 3.统筹协调,共同推进。 4.依法退出,履行义务。 (二)退出依据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 2.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令第47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湿地保护管理规定》《云南省三江并流世界自然遗产地保护条例》《云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等相关政策、条例规定。 3.文件依据。环保部等十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发〔2015〕5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77号)、《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认真核实三江并流世界自然遗产地内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情况的通知》(云国土资矿〔2017〕42号)、《中共迪庆州委办公室 迪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迪庆州三江并流世界自然遗产地有关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迪办通〔2018〕58号)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