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6日上午,杨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一案在迪庆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迪庆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周映枢担任此案审判长并作为主审法官,迪庆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凯石依法出庭支持公诉,法检两院部分干警观摩庭审。 在周映枢主持下,庭审依法、规范、有序进行。王凯石详细陈述杨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一案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 被告人杨某某,1998年1月15日出生于缅甸果敢县,缅甸国籍。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我国毒品管理法规,运输毒品海洛因702.5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杨某某有自首情节,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庭审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控辩双方围绕犯罪事实、犯罪证据及法律适用等内容进行了充分质证、辩论。该案经过法庭审理,合议庭宣布休庭,待合议庭评议后,将择日宣判。 开庭前,周映枢发现被告人杨某某衣衫单薄,经询问,由于缅甸气候炎热,被抓捕时杨某某仅穿了一件短袖和外套。10月的迪庆高原已进入寒冬,气温降为零下。庭审结束后,周映枢立即安排购买保暖衣物送往看守所,彰显司法温情和人文关怀。 此次法检“两长”同庭办案,是顺应司法体制改革“院(庭)长办案常态化”的有力举措,同时体现了法检两院对涉外、涉毒案件的高度重视。毒品问题常常与其他犯罪相互交织,诱发大量违法犯罪活动,对个人、家庭、社会,造成极大危害,法检两院在此告诫人们: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