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第六环境保护督察组进驻云南省开展“回头看”工作以来,按照边督边改、立行立改的要求,云南省实行同步交办查办、同步调查处置、同步督导检查和同步信息公开“四同步”,确保边督边改各项工作取得实效。 云南省按照投诉受理工作流程,每天及时组织对接到的来电、来信投诉进行初步研判,核实是否与2016年中央环境保护督察转办事项涉及问题相重复,核实本次“回头看”期间的重复投诉举报情况,梳理情况每日按时交给督察组。6月5日至12日,中央第六环境保护督察组共接到群众举报575件。 为确保办案时效,云南省对每一批交办的举报问题材料,建立“每天一梳理、每天一交办”工作机制,每天夜间22时左右接到交办件后,确保2小时内准确无误移交相关州(市)和省直有关部门办理,同时交由16个州(市)纪委监委办理。截至6月12日24时,共接收到中央第六环保督察组共八批转办案件共计458件,督察组标记为重点关注的有164件。 为落实好地方党委、政府主体责任,云南省及时印发了《关于切实做好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交办举报环境问题查处整改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高度重视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交办举报环境问题的查处整改工作,明确了各地需上报材料的时限和要求,规范了上报材料的格式,完善了案件转办的流程,同时要求各地政府要及时将转办问题情况和办理情况向地方党委报告。目前,各州市案件转办件均由地方政府盖章签收,再由地方政府将案件交有关部门办理,落实了责任。 为有效督促办案,加大查处力度,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转办材料办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强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交办的环境问题、特别是反复投诉的环境问题的关注,认真核实上报不属实的案件,加大对办理情况的催办督办力度。要做到“一案一典型、一案一宣传、一案一公开”,坚决落实边督边改。中央第六环境保护督察组向云南省移交转办的前八批458件举报问题材料中,截止6月13日18时,根据各州市上报统计数据,16个州市已办结案件合计106件,涉及到的相关企业立案14家,责令整改44家,下达处罚决定书6份,罚款金额23.26万元,限产停产6家,查封扣押1家,立案侦查4件,行政拘留1人,关停取缔7家,约谈12人,问责2人。 为配合做好督察组对云南省11个州(市)开展下沉督察工作,印发了《关于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期间开展同步督导检查的通知》,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联合省环境保护厅组成2个检查组,于6月11日分别赴督察组未下沉的保山、普洱、怒江、迪庆、临沧等5个州(市),采取查阅资料、现场督察和个别谈话相结合等方式,同步开展督导检查。重点督导三个方面问题:2016年中央环境保护督察交办的1234个投诉举报件中各地上报已查处整改到位,但“回头看”期间再次被举报的;2016年中央环境保护督察“52+4”反馈问题中各地上报已查处整改到位,但“回头看”期间再次被举报的;以及“回头看”期间交办的案件。 下一步,云南省将督促各州市加快转办投诉案件的办理进度,进一步加大处理处罚力度,立行立改,案件办理完成后实时上报并公开办理情况。认真审核各州市上报的案件办结、整改情况报告,问题未查清、查处整改措施不到位的,一律限时重办。(云南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