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扶贫开发脱贫攻坚战略思想,扎实开展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近日,省纪委对近期查处的6起扶贫领域失职失责典型问题进行了通报。分别是: 1.昆明市寻甸县扶贫办原主任李昌宏扶贫工作履行职责不到位、副主任杨培伟工作失职问题。李昌宏因履行职责不到位、杨培伟因工作失职等原因,导致2015年寻甸县发放扶贫到户贴息贷款未按相关规定发放给建档立卡贫困户;不符合项目实施条件的寻甸永祥种植专业合作社、寻甸白云畜牧养殖专业合作社获取国家产业扶贫资金支持共计100万元;寻甸兴平牧业有限责任公司、寻甸鹏远牧业有限公司、寻甸仁德食品有限公司利用虚假申报材料,套取国家扶贫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共计42万元;2013年寻甸县职业高中承担的“云南省贫困地区劳动力转移培训1500人”项目获证率未达标,仍给予验收通过等问题,造成不良影响。李昌宏因履行职责不到位,2017年6月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杨培伟因工作失职等原因,2017年3月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玉溪市元江县咪哩乡原乡长杨海月脱贫攻坚工作履职不到位问题。2016年4月,咪哩乡甘岔村、大新村、哈罗村整村推进精准脱贫项目通过评审,同年5月县财政下达了有关资金。截至2017年8月,咪哩乡政府在实施甘岔村和大新村素质能力提升和种养殖培训项目过程中未统一组织村民进行培训,造成两个村该项目分别结余结转资金6.16万元和4.16万元;在哈罗村危房改造项目中还有17户纳入规划的农户未进行住房改造,造成该项目结余结转资金41.2万元。时任咪哩乡乡长杨海月,在脱贫攻坚工作中领导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未严格按有关规定的实施期限办结相关事项,造成扶贫资金滞留账上,负有主要领导责任。2017年9月,杨海月受到在全县范围内通报的问责。 3.文山州西畴县西洒镇分管扶贫工作副镇长吴应山,瓦厂村委会贫困对象动态管理工作组组长吴俊、副组长李友发贫困对象动态管理工作不力问题。2017年7月至8月,瓦厂村磨瓦冲小组贫困对象动态管理工作中,工作组在调查和听取意见不充分、村情民情掌握不全面的情况下召开贫情分析会,简单确定贫困对象初步名单;实地调查阶段未按照要求逐户开展入户调查;在公开评议阶段对村小组干部不同意见未予重视,导致磨瓦冲村小组2户新识别纳入户为错评户,1户应列为拟正常退出的农户未列为拟正常退出户。西洒镇副镇长吴应山作为分管扶贫工作及瓦厂村委会挂村领导,贫困对象动态管理工作总队长,未按要求组织开展入户调查,督促指导不力,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西洒镇文化广播电视服务中心职工吴俊作为瓦厂村贫困对象动态管理工作第一工作组组长,西洒镇瓦厂村党总支书记李友发作为第一工作组副组长,在组织和参与磨瓦冲村小组贫困对象动态管理工作中作风不实,履行职责不力,执行上级政策规定不到位,分别负有直接责任。2017年8月,吴应山、吴俊、李友发分别受到诫勉问责,并在全县通报。 4.大理州漾濞县苍山西镇沙河村村党总支书记华志鹏、村委会主任吴松培在整村推进项目中失职失责问题。2015年12月,沙河村“两委”班子在安排沙河村2015年行政村整村推进项目沙河村文笔村民小组冬桃种植项目时,没有认真考虑农户的实际情况,导致冬桃项目未能按审批的实施方案实施;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督管理不到位,出现文笔村民小组组长杨崇峰擅自变更项目实施方案,未上报主管部门审批备案的情况;剩余21650元项目资金滞留在杨崇峰个人账户时间长达8个多月无人过问,致使扶贫资金未能发挥应有作用。村党总支书记华志鹏落实主体责任不力,对此事负有主要领导责任,2017年9月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村委会主任吴松培履行职责不力,对此事负有主要领导责任,2017年9月受到通报问责;村监委主任胡建安,落实监督责任不力,对此事负有重要领导责任,2017年9月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5.楚雄州武定县白路镇原国土和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负责人宋俊林失职失责,违规兑付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问题。2016年,宋俊林任职期间,在兑付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不负责任,审核把关不严,违规兑付给未建房户李某某等2户2016年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每户1.32万元,合计2.64万元。2017年10月,宋俊林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规兑付的补助资金已收缴财政。 6.迪庆州德钦县民政局工作人员卓玛永次、德钦县住建局工作人员芮曼云脱贫攻坚工作失职失责问题。卓玛永次在负责汇总审查上报德钦县低保户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数据信息的工作中,相关工作推进不力,导致脱贫攻坚4类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建档立卡贫困户信息比对和补录工作未按规定时限完成。芮曼云在接手脱贫攻坚4类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建档立卡贫困户信息比对和补录工作后,在县民政局影响整体工作进度的情况下,未能采取积极主动的措施,相关工作推进不力,最终导致这项工作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卓玛永次、芮曼云对此负有直接责任。2017年9月,卓玛永次、芮曼云分别受到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及在全县范围内通报的问责处理。 通报指出,上述6起典型问题,反映出有的职能部门落实扶贫政策不到位、监管不严,有的乡镇党委、政府履行脱贫攻坚主体责任不力,有的村党组织、村委会工作不扎实,少数工作队员作风不严不实,导致扶贫政策不落地、脱贫攻坚受影响。各级党组织、纪检监察机关和广大党员干部务必深刻汲取教训,切实引以为戒。 通报强调,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扶贫开发脱贫攻坚战略思想,以坚定的决心和持久的韧劲,把脱贫攻坚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抓紧抓实、落在实处。贫困县党委和政府要切实担负起脱贫攻坚主体责任,党政“一把手”切实担负第一责任人责任,把主要精力用在脱贫攻坚上,切实履行好脱贫攻坚统筹谋划、组织协调职责,精心抓好项目落地、资金使用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通报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问题导向,紧盯脱贫领域“四个意识”不强、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措施不精准、资金管理使用不规范、工作作风不扎实、考核评估不严格等突出问题,按照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的工作部署,加大监督执纪力度,重点查处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到位,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弄虚作假问题,因地制宜,精准监督,既解决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又发现和纠正本地区本部门突出的个性问题。要更加突出问责,对党委政府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和有关职能部门监管职责不落实的,坚决问责追责、通报曝光,以严肃问责倒逼责任落实,切实提高农村贫困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云南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