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举全省之力打赢扶贫开发攻坚战的意见》(云发〔2015〕14号)以及国家卫生计生委等15部委《关于实施健康扶贫工程的指导意见》(国卫财务发〔2016〕26号)精神,努力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看得起病、方便看病、看得好病、尽量少生病,有效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健康扶贫30条措施。 第一条:实施综合保障全覆盖,突出兜底保障机制,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看得起病” 1.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100%参加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基本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补贴,省财政和州市财政对已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照4:6的比例承担,对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照6:4的比例承担。(责任单位:省扶贫办、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卫生计生委,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 2.落实基本医保倾斜政策。各统筹地区对符合分级诊疗、转诊转院规范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定点医疗机构实行以下倾斜政策: (1)门诊待遇倾斜。一般诊疗费个人自付部分由基本医保全额报销。普通门诊基本医保年度最高报销限额比普通居民提高5个百分点。对高血压Ⅱ-Ⅲ期、糖尿病、活动性结核病、癌症、肉瘤、淋巴瘤、多发性骨髓瘤、黑色素瘤、生殖细胞瘤、白血病以及需要放化疗的颅内肿瘤、终末期肾病、器官移植、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遗传性球型红细胞增多症、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地中海贫血、精神分裂症、双向情感障碍症、帕金森氏病、血友病、儿童生长发育障碍、小儿脑瘫、重症肌无力、肌营养不良、运动神经元疾病、儿童免疫缺陷病等28种疾病,门诊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提高到80%(其中,重性精神病和终末期肾病门诊报销比例达到90%),比普通居民高10-20个百分点。(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 (2)住院待遇倾斜。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比普通居民高5-20个百分点,其中,乡镇卫生院住院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达到90%-95%,最高报销比例不超过95%;县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达到80%-85%;州市级医疗机构和省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达到70%。确保县域内住院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70%;对符合转诊转院规范,到县域外住院的,单人单次住院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不低于70%。(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 (3)扩大保障范围。2017年起,将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用药和诊疗项目报销范围进一步扩大,医保政策范围内报销药品达到2888种、诊疗项目达到5003项。将治疗恶性肿瘤的高值靶向药和中药,治疗高磷血症的口服药等36种国家谈判药品纳入癌症、肾透析、血友病、糖尿病、肺心病、精神病等医保报销范围。将康复综合评定、吞咽功能障碍检查、手功能评定、平衡试验、平衡训练、表面肌电图检查、轮椅技能训练、耐力训练、大关节松动训练、徒手手功能训练、截肢肢体综合训练、小儿行为听力测试、孤独症诊断访谈量表(ADI)测评、日常生活动作训练、职业功能训练、精神障碍作业疗法训练、减重支持系统训练、电动起立床训练、儿童听力障碍语言训练、言语能力筛查共20项康复项目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对有康复需求的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残联优先提供康复训练、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等康复服务。(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残联,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 (何维龙 供稿) (未完待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