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日前出台《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以实施民办学校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为突破口,不断完善我省民办教育政策体系,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根据新出台的《实施意见》,将积极稳妥推进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实施民办学校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无论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还是营利性民办学校都要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学校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办学结余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社会力量投入教育,只要是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进入以及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安全的领域,不得加以限制。除不得举办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以及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转为民办学校外,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依法依规举办各级各类民办学校。 按照规定,将逐步建立完善民办学校差别化扶持政策体系,各地、有关部门针对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制定差别化扶持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利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基金奖励、捐资激励、土地划拨、税费减免等政策措施给予鼓励扶持;对营利性民办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公共服务需求,采取政府购买服务、落实税收优惠等方式给予支持。同时,创新教育投融资体制机制,拓展筹资渠道,推进多元主体合作办学,鼓励和吸引更多社会资金投入教育领域举办学校或参加学校项目建设;调整优化教育支出结构,加大对民办教育发展的财政扶持力度;落实同等资助政策,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按照规定同等享受助学贷款、奖助学金、伙食价格补贴、学费减免等资助政策;落实税费优惠等激励政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收费自主定价政策,按照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的有关政策,实行自主定价。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严禁以各种名义向学生、家长、社会集资或变相集资。 《实施意见》还对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改进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实施分类登记、健全学校退出机制、规范学校办学行为、落实用地政策、保障依法自主办学、完善学校法人治理、保障学校和举办者及师生合法权益,以及加大政府简政放权、改进政府监管方式等进行了明确规定。(云南网 记者 陈晓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