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税先学先知

来源:香格里拉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7-12-20 11:15:30

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明确规定环境保护税自2018年1月1日起开征,之后不再征收排污费。是我国第一部专门体现“绿色税制”,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单行税法。

开征环保税的意义

税收是促进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经济手段。“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一项基本要求,我国现行税收政策在促进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仍不能满足我国加大环保力度、改善生态环境的迫切要求。开征环境保护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是有利于解决排污收费制度存在的执法刚性不足,地方政府干预等问题。二是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环保意识和遵从度,强化企业治污减排责任。三是有利于构建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发展方式转变的绿色税制体系,强化税收调控作用,形成有效的约束激励机制,提高全社会环境保护意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四是通过“清税立税”,有利于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优化财政收入结构,强化预算约束。

环境保护费改税总体思路

将现行排污费征收制度改为税收征管制度,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政策内容、征管机制、管理权限的转换。 一是按照“税负平移”原则进行环境保护费改税,实现排污费制度向环境保护税制度平稳顺利转换。二是建立环境保护税制度,构建我国绿色税制体系。三是在税政统一基础上,适当下放税政管理权。在规定幅度内,授权各省自行确定环境保护税具体适用税额。四是建立环境保护税征管协作机制。

纳税主体

为保证环境保护“费改税”工作平稳过渡,此次环境保护税纳税人的确定与环境保护法“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的规定进行了有效衔接。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上述规定,在纳税义务上对两种情况做了排除:一是不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不缴纳环境保护税。二是居民个人不属于纳税人,不用缴纳环境保护税。

征收对象

大气、水、固体、噪声是影响环境的最主要污染物。我国现行排污费的征收对象也是这四类污染物。与我国现行排污费制度相衔接,环境保护税的征税对象确定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大气污染物是指向大气排放,导致大气污染的物质,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粉尘等;水污染物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的,能导致水体污染的物质,包括重金属、悬浮物、动植物油等;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包括煤矸石、尾矿等;噪声是指工业噪声,即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的设备时产生的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计税依据

环境保护税主要按照污染物排放量计征,但污染物排放量的计量较为复杂,大气、水、固体废物、噪声等计量标准不尽相同。为此,税法对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分别作了规定:(1)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2)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3)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4)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税额标准

2017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云南省的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牧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为:

2018年1至12月,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2元,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1.4元。

2019年1月起,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2.8元,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3.5元。

注:固体废物和噪声的具体税额标准,请参见《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

污染当量、污染当量值

污染当量是指根据各种污染物或污染排放活动对环境的有害程度以及处理的技术经济性,衡量不同污染物对环境污染的一个综合性指标或计量单位。相同污染当量的不同污染物,其污染程度基本相当。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数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

污染当量值是相当于一污染当量的污染物排放数量,每种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具体污染当量值,依照税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执行。

不缴纳环境保护税的两种情形

为了减少污染物直接向环境排放,鼓励企业和单位将污水和生活垃圾进行集中处理,税法规定两种情形不用缴纳环境保护税:一是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污染物的,不缴纳环境保护税。二是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不缴纳环境保护税。除上述两种情况外,其他排放污染物的情况一律纳入征税范围,照章征税。

同时,税法规定“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也就是说,虽然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污水、生活垃圾等集中处理场所排放污染物不征税,但对经集中处理后向环境不达标排放的污染物仍要征税。其政策目的就是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

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的免税情形

环境保护税法规定了5项暂予免税的情形:一是为支持农业发展,对农业生产排放的应税污染物暂予免税。但鉴于规模化养殖对农村环境影响较大,需要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征免税,所以未将其列入免税范围。二是考虑到现行税制中已有车船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等税种对机动车的生产和使用进行调节,对促进节能减排发挥了积极作用,因此,对机动车、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的应税污染物暂免征税。三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达标排放污染物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免缴排污费,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对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向环境达标排放的应税污染物暂予免税。四是为鼓励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减少污染物排放,对纳税人符合标准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暂免征税。五是国务院批准暂免征税的其他情形。

申报纳税

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按季申报缴纳: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按次申报缴纳: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征收机关环境保护税的征收机关:各县(市、区)地方税务机关

迪庆州地方税务局

迪庆州环境保护局

                                                                                                               宣

香格里拉市地方税务局

香格里拉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2月13日

 

责任编辑:实习生 杜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