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州盐业市场管理工作,保证食盐安全,维护市场秩序,维护藏区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相关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6]152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改革过渡期期间食盐专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消费[2016]211号)、《云南省盐业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盐业体制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经体[2017]60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现将我州盐业体制改革过渡时期的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一步加强食盐市场的管理,各职能部门要明确各自责任,进一步加大执法监管力度,确保我州盐业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二、为进一步切实认真做好我州盐业体制改革,各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根据各自实际,提出切实可行的改革意见和建议,并将意见和建议以书面形式经主要领导签字后报州工信委(联系人:谢丽芳,电话:18908872029,传真:8222135)。 三、州工信委要进一步加强与云南省盐业有限公司丽江分公司加强沟通、协调、增强服务意识,确保我州食盐供应,做到价格稳定,服务便捷,方便群众。尽快组织工作人员深入各县市和开发区做好盐业体制改革的前期调研工作,并结合我州实际,提出我州盐业体制改革意见。 四、在没有正式制定出台我州盐业体制改革意见之前,仍然按照当前的供应渠道、批发(销售)方式进行供应规范和销售,暂不允许外省食盐流入我州境内进行批发、零售、确保我州盐业体制改革稳步推进。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