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本市的墙体材料革新工作,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节约能源,改善建筑功能,加快推进我市墙体材料改革步伐,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和《云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9号)、《云南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迪庆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推广使用新型建筑节能环保材料的通知》迪建发〔2014〕74号、《香格里拉市城市面山林地管理办法》(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第15号公告)等法律和政策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市域范围内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现将决定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7年5月1日起,香格里拉城区、各乡镇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工程,除在此之前已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或通过招标已签定工程合同以及允许使用实心粘土砖正在建设中的建设工程外,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各地生产的实心粘土砖不得进入香格里拉市域范围内的建筑工地。 二、自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之日起,建设单位在组织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施工图文件的编制工作时,必须将使用新型墙材的要求在上述文件中注明;设计单位不得设计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工程;施工图文件审查机构对设计使用实心粘土砖的施工图文件不予审查;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机关对设计使用实心粘土砖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予备案;监理单位不得同意建筑工程违反设计图纸的要求使用实心粘土砖。 三、在香格里拉城区、各乡镇范围内,不得从事实心粘土砖的生产、经营活动。 四、对违反本通知要求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在香格里拉城区、各乡镇范围内仍继续使用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云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9号)进行处罚。 (二)在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范围内仍继续使用的、由市住建局牵头,会同国土、规划、林业、工商、安监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五、阻挠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报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通告的监督和检查。国土、规划、环保、林业、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有关工作。 八、本通告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 2017年4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