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明确提出,将符合条件的城乡特困人员全部纳入救助供养范围,为城乡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服务、疾病治疗等保障,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符合条件特困人员 可同时享受多项福利 《意见》提出,我省将以解决城乡特困人员突出困难、满足城乡特困人员基本需求为目标,在全省建立起城乡统筹、政策衔接、运行规范、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城乡特困人员全部纳入救助供养范围,切实维护他们的基本生活权益。 符合有关条件的特困人员,可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待遇。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集中供养1名特困人员 每年补贴720元 《意见》规定,有条件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基础上,可面向社会开展日间照料等养老服务。各级政府应对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运转经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集中供养1名特困人员每年补贴720元,省财政对各地给予适当补助。 在服务人员配置上,《意见》要求,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服务人员原则上按照工作服务人员与特困供养人员数量1:10配备,其中,对于生活不能自理的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分别按照1:3、1:6配备。县级以上政府应当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服务人员的薪酬待遇,并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聘用的服务人员薪酬待遇标准,扣除单位代缴的社会保险金外,应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50%给予保障,并实行年度动态调整。 全额资助特困人员 参加城乡基本医保 《意见》对救助供养范围、内容、标准、形式作了明确规定。 在救助供养范围方面,具有本地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符合孤儿养育政策的,按照孤儿保障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在救助供养内容方面,主要包括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对于特困人员,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在救助供养标准方面,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其中,基本生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提高,实行动态增长机制。 在救助供养形式方面,《意见》规定,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其在家分散供养;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对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经本人同意,乡镇(街道办事处)可委托其亲友或村(居)民委员会、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由县级民政部门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未满16周岁的,安置到相应的社会福利机构。 昆明日报 记者 李丹丹 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