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云南省交通运输厅获悉,日前,省交通运输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公安厅、省环境保护厅联合印发了《云南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电子运单使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的实施标志着我省电子运单制度将全面实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将实现安全闭环管理,运输企业和危险货物充装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将进一步落实。该规定将于今年9月1日正式施行。 据悉,《规定》从四个方面对实行电子运单制度作了具体要求:一是界定电子运单系统使用范围;二是明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和危险货物充装单位主体责任;三是明确交通运输、安监、公安、环保部门职责;四是明确电子运单信息系统使用要求和使用流程。作为电子运单系统的使用主体,运输企业和危险货物充装单位需根据《规定》完成电子运单制度“标准动作”。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派车执行运输任务前,通过电子运单系统对拟派车辆技术状况、卫星定位装置、应急器材、驾驶员精神状态、培训情况等22项内容进行自检自查。通过自检自查后,在电子运单系统上生成电子运单,运输任务指令由系统自动发送到驾驶员手机APP,同时运输企业打印两份纸质运单交驾驶员,一份随车携带备查,一份交充装单位查验存档。充装单位在装配危险货物前,需对电子运单、车辆、驾驶员和押运员等信息进行查验,必要时登录电子运单查询系统对运单真伪进行查验。没有电子运单或电子运单信息与实际不符的,充装单位不予装货。根据《规定》,驾驶员需将装卸货等运输任务执行进度,通过APP反馈至运输企业,便于企业及时做好运力调配计划。 9月1日起,交通运输、安监、公安、环保四部门将根据《规定》形成协同工作机制,对管辖范围内的企业、车辆、人员执行电子运单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推进我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闭环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建设。(昆明日报 记者 孙潇 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