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鼓励广大群众同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地公安机关可通过电话、信件、电子邮件或其他形式接受群众举报,并向社会广泛公布举报电话、地址、电子邮箱等信息。 第三条 举报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后,应及时兑现奖励。奖励范围及标准如下: (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破获非法持有、走私、制造、私藏、寄递枪支案件,收缴军用枪、猎枪、小口径枪、火药枪、仿制枪、自制枪、改制枪1支或者气枪2支以上的,军用子弹10发、民用子弹50发以上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2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奖励。 (二)根据群众举报线索,破获制造、私藏、私存、寄递爆炸物品案件,收缴炸药500克或者黑火药、烟火剂1000克,雷管10枚,导火索、导爆索20米或者手榴弹、地雷1枚以上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2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奖励。 (三)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查破涉枪涉爆重大案件或取缔非法制贩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窝点的,给予举报有功人员以下奖励: 1.破获持枪伤害、杀人、抢劫、绑架、强奸以及爆炸等重大犯罪案件的,视情给予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奖励。 2.查破非法走私、制造、买卖、储存、运输、寄递等涉枪涉爆重大案件的,视情给予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奖励。 3.取缔非法制贩改制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窝点的,视情给予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奖励。 4.破获私藏、私存爆炸物品案件,收缴炸药、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雷管、导火索、导爆索、手榴弹、地雷等爆炸物品的,视情给予200元至10000元以下奖励。 5.查禁、取缔非法制贩管制刀具、弩等管制物品和仿真枪窝点的,视情给予500元至10000元以下奖励。 6.收缴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的,视情给予200元至10000元以下奖励。 对特别重大的查实案件,各地根据本地社会发展状况、经济条件以及涉枪涉爆问题程度,可不受奖励上限的限制。 第四条 举报情况涉及第三条所列两项以上情形的,按其中奖励金额高的标准执行,不重复奖励。 两人以上共同举报同一情况的,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奖励金;协商不成的,由负责奖励的公安机关决定。 第五条 举报奖励实行分级负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级公安机关分别负责所接到的举报线索的奖励,上级批转核查的,由批转公安机关负责奖励。 按规定需由省公安厅负责奖励的,须填写《云南省群众举报涉枪涉爆违法犯罪奖励审批表》,逐级上报,并经州、市公安机关审核后,报省公安厅审批。经省公安厅批准的,依照本办法给予奖励。 奖励程序:1.根据举报查获案件或物品;2.核实举报情况并报批;3.相应公安机关兑现奖励。 第六条 奖励经费由各级公安机关解决,并积极商请同级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公安机关发放奖励金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财务审批制度。 第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受理举报,并及时查证核实。告知举报奖励有关事项,严格登记制度,记录与举报人的联系方式。同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及时予以查处。 第八条 举报人员可向受理公安机关查询查证核实的情况,受理公安机关在不影响案件侦查的情况下应当告知。 对经查证属实的,受理公安机关应及时通知举报人到负责奖励的公安机关或其委托的公安机关领取奖励金。举报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前往领取。委托他人代领的应凭举报人有效身份证明、委托证明和代领人有效身份证明领取。自接到领取奖励金通知之日起,超过6个月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云南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