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日,云南省发改委在官网上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其中明确: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推行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停车服务差别收费。同时,鼓励推行超过一定停放时间累进式加价的阶梯式收费,超过一定停放时间实行收费封顶,短时停车实行收费优惠等停车服务收费措施。 差别化收费 不同区域、不同位置、不同车型、不同时段 停车服务收费不同 不同区域 根据停车供需状况差异,并考虑道路路网分布、公共交通发展水平、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划分不同区域,实行级差收费。 1、供需缺口大、矛盾突出区域可实行较高收费 2、供需缺口小、矛盾不突出区域可实行低收费 3、城市外围的公共交通换乘枢纽停车设施服务,应当实行低收费 同一区域 同一区域停车设施,区分停车设施所在位置、停车时段、车辆类型等,制定差别化服务收费标准。 要求合理制定停车服务收费计时(计次)办法,逐步缩小计费单位时长,根据不同车型占用停车资源的差别,确定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鼓励推行超过一定停放时间累进式加价的阶梯式收费,超过一定停放时间实行收费封顶,短时停车实行收费优惠等停车服务收费措施。 机关对外停车场 工作时间办事人员免费 在规范收费减免措施方面,《意见》提到,停车设施经营者对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车、工程抢险车等应免收停车服务费。国家机关对外开放的附设停车设施,在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对外来办事人员一律不得收取停车服务费;非办事人员、非工作时间,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按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行政机关查封、扣押车辆产生的停车服务费用,由查封、扣押车辆的行政机关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查封、扣押解除后,不按时取走的车辆产生的停车服务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4类停车场地 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在推进政府定价管理制度化科学化方面,机场、车站、港口、码头、旅游景区、医院、学校配套建设的,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或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城市规划区内经批准的城市道路(市政道路除外,下同)临时停车泊位;城市公共交通换乘枢纽停车设施;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的停车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意见》要求,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在执行前应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个月。 小区公共区域 停车费由业主大会确定 至于住宅小区公共区域停车设施,《意见》提出,已成立业主大会的,其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确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原则上由业主与物业服务机构、停车服务企业协商确定,在协商确定前,暂按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温情提醒 市民可登录发改委官网查阅《意见》全文,6月1日前,有意见、建议的市民,可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系电话:0871-63113861,传真:0871-63113590,电子邮箱:jgc_ran@126.com。 记者 欧阳小抒(春城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