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香格里拉市机动车停放管理,合理利用城市公共资源,提高道路停车泊位使用率,缓解我市城区“停车难”矛盾。我们在交警部门的配合下,对市城露天停车场及城市道路停车泊位进行合理规划,实现其价值的再转换,提高香格里拉市城市道路通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香格里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经市政府批准,并根据市政府4月8日常务会议纪决定,自2016年5月8日起恢复停车收费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收费管理的时间:2016年5月8日起。 二、收费时段:早8:00——晚21:00 三、收费管理的范围:香格里拉市城市主次干道施划停车泊位的道路及露天广场(黑颈鹤人工湖、长征大道西侧坛城广场、红太阳广场、文博大楼前)停车场。 四、收费标准:按《香格里拉市城市停车收费管理实施方案》的文件(香政法〔2015〕91号)执行。 (一)免费范围 (1)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车时间不超过15分钟的,免收停车费,路外停车场不超过半小时的免收停车费。在住宅类、机关事业单位的室内或露天停车场不超过30分钟的免收停车费。(2)在中学(第二中学、红旗小学)、县幼儿园大门两侧划定的临时停车泊位,在学生上学和放学时点,停车时间在1小时内免收停车费(以学校放学时间前后半小时、具体以车位划定为准)。(3)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环卫清运车、洒水车、救灾车、工程抢险车等免收停车费。 (二)收费标准 道路临时停车收费标准: (1)三轮摩托车:0.5元/小时,2小时后,每超过1小时加收1元。(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2)小型客货车(9座以下或2吨以下):16分钟至30分钟收费3元;31分钟至2小时内,每超过半小时加收费2元。两小时后每超过半小时加收1元。(不足半小时的按半小时计算)。(3)中型客货车(10-19座或3-7吨):16分钟至30分钟收费4元;31分钟至2小时内,每超过半小时加收费2元。两小时后每超过半小时加收1元。(不足半小时的按半小时计算)。(4)大型客货车(20座以上或8吨以上):16分钟至30分钟收费5元;31分钟至2小时内,每超过半小时加收费3元。两小时后每超过半小时加收1.5元。(不足半小时的按半小时计算)。 路外停车场收费标准: (1)三轮摩托车:1元/次(隔夜加倍)。(2)小型客货车(9座以下或2吨以下):31分钟至1小时收费3元,之后每超过半小时加收费1元。(不足半小时的按半小时计算)。(3)中型客货车(10-19座或3-7吨):31分钟至1小时收费3元,之后每超过半小时加收费1元。(不足半小时的按半小时计算)。(4) 大型客货车(20座以上或8吨以上):31分钟至1小时收费5元,之后每超过半小时加收费1元。(不足半小时的按半小时计算)。 五、在收费管理区域内停放机动车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驾驶人员应自觉缴纳停车费,服从收费管理人员的指挥,在停车泊位线内有序停放。车辆停放后,拉紧手制动器,关闭车窗,锁好车门,带走贵重物品,做好车辆停放的安全防盗工作。(二)不得损坏停车泊位的设施和设备;不得在停车位上试车、洗车、修车。(三)不得停放装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机动车。(四)在停车位内停放机动车,应自行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收费人员不承担车内财物看护责任。(五)法律规定的驾驶人应当遵守的其它规定。(六)机动车违反道路停车管理规定停放的,由城市交警直属大队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对侮辱、殴打收费管理人员的,由市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本通告由香格里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办公室公开电话:0887-8236717。 特此通告 香格里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6年4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