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国性文艺评奖制度改革的意见》(全文见第六版)公开发布,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贯彻执行,落实文艺工作座谈会精神,促进优秀文艺作品创作生产传播。 意见分10个部分,提出了全国性文艺评奖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总体目标,明确全国性文艺评奖的举办主体,完善全国性文艺评奖的标准和审批。意见还对健全评审机制、加强监督检查、提供支持保障等内容作了规定。 意见指出,完善科学合理的评价标准,要按照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标准评价作品,把群众评价和专家评议与上座率、收视率、收听率、点击率、发行量等有机统一起来,把深入基层、受到群众欢迎作为重要依据,建立能够反映文艺作品综合质量的评价体系。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把社会声誉和艺术成就作为参评的前提条件,向深入生活、扎根人民的文艺工作者倾斜,严禁有劣迹的从业人员及其作品参评。 意见提出,压缩全国性文艺评奖的奖项和数量。20项常设全国性文艺评奖保留19项,大幅压缩子项和评奖数量,着力提高质量。对已经批准的节庆活动中设立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跨境的各类文艺评奖进行清理压缩,奖项数由32项压缩为4项;今后还将实行总量控制,一般不新增。此外,全国性文艺评奖,原则上只能设置二级子项,严禁自行增加子项或扩展到三级分项。 意见要求,对社会组织、学校和研究机构、报刊、出版单位和网站等加强管理,未按规定程序获批,不得举办全国性文艺评奖。此外,严禁各类企业以各种名目举办全国性文艺评奖。 意见还强调,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评奖规则和评奖结果要向社会公示;新闻媒体对违规举办的全国性文艺评奖,以及评奖中的不正之风,要及时给予曝光、批评。加强督促检查,定期对全国性文艺评奖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给予通报、责令整改。《人民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