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举措助推户籍制度改革

来源:香格里拉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5-07-07 18:19:33

香格里拉网讯 (记者 和泰君) 今年以来,我州公安机关高度重视户籍制度改革,采取六条措施助推此项工作。

全面放开我州境内建制镇以及各县城区的落户限制,在地方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放宽城镇租赁性质的合法稳定住所落户条件。实际居住在我州城镇范围内租赁性质的合法稳定住所且办理合法手续(租赁性质的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如:州县住建部门开发建设的公租房)。

实行来去自由的返农村原籍地落户政策。对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后,因不适应城镇生活已返回原籍地务农,或者在城镇积累一定资金、资源、技能和返乡的,如本人或其家庭成员(含父母、配偶、子女)在农村原籍地具备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基本生产生活资料且实际居住,可将户口迁回农村原籍地。户籍在城镇的人员与户籍在农村的人员结婚,可在夫妻实际居住地落户。

放宽城镇直系亲属投靠落户条件。三代以内直系亲属相互投靠且共同居住的,可在实际居住地投靠落户,不受年龄限制。除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外,其他直系亲属投靠落户时,需满足人均面积不低于当地对住房困难家庭规定的标准。

放宽大中专(技校)学生落户条件。在云南省大中专院校(技校)就读的学生,入学时可自愿选择是否将户口迁入学校。毕业后根据实际情况,可将户口迁移至工作单位、本人合法稳定住所或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服务基层“四个项目”的高校毕业生在服务期间,户口可迁至所在县市区人才服务机构,也可根据自愿原则迁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聘用期满后可根据去向,将户口迁至实际居住地。

放宽现役军人家属投靠落户条件。现役军人配偶随军落户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以军人的配偶、子女不具备随军落户条件,或者不愿意随军落户的,如与现役军人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居住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移至现役军人父母或(外)祖父母户籍地投靠落户。现役军人在城镇购买的合法稳定住所,其实际居住的直系亲属可以申请落户。

责任编辑:李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