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恢复香格里拉县城露天停车场及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的通告

来源:香格里拉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5-04-23 20:11:47

为进一步规范香格里拉县城露天停车场及城市道路机动车停放管理,合理利用城市公共资源,提高道路停车泊位使用率,缓解我县城区“停车难”矛盾。为尽快让“城市的血脉”畅通,让群众出行方便,让城市管理更加有序,实现香格里拉撤县设市的华丽转身。我们在交警部门的配合下,对县城露天停车场及城市道路停车泊位进行合理规划,实现其价值的再转换,运用价格杠杆调节车辆停放与停车泊位供求关系,使整个县城车辆停放逐步处于有序管理之中,逐步实现占道停车“限制发展、逐步弱化”的目的,提高香格里拉县城道路通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迪庆州发改委关于香格里拉县停车收费的批复文件,经县人民政府同意,自2015年5月1日起恢复县城露天停车场及道路停车泊位收费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收费管理的时间:2015年5月1日起。

二、收费时段:早8:00—晚21:00

三、收费管理的范围:香格里拉县城城市道路及广场施划的临时停车泊位。主要为建塘路、阳塘路、格咱路、池慈卡街、东旺路、龟山南路、绒巴路、达瓦路、坛城南路北路、坛城广场上段下段(黑颈鹤人工湖)及红太阳广场。

四、收费标准:按《迪庆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香格里拉县停车收费的批复》(迪发改收费﹝2009﹞35号)文件执行。

(一)在住宅类、机关事业单位的室内或露天停车场不超过30分钟的免收停车费。

(二)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环卫清运车救灾车、工程抢险车等免收停车费。

(三)三轮摩托车:1元/2小时以内,每超过1小时加收1元。(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四)小型客货车(9座以下或2吨以下):10元/2小时以内,每超过半小时加收1元。(不足半小时的按半小时计算)

(五)中型客货车(10-19座或3-7吨):10元/2小时以内,每超过半小时加收1元。(不足半小时的按半小时计算)

(六)大型客货车(20座以上或8吨以上):15元/2小时以内,每超过半小时加收1.5元。(不足半小时的按半小时计算)

五、在收费管理区域内停放机动车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驾驶人员应自觉缴纳停车费,服从收费管理人员的指挥,在停车泊位线内有序停放。车辆停放后,拉紧手制动器,关闭车窗,锁好车门,带走贵重物品,做好车辆停放的安全防盗工作。

(二)不得损坏停车泊位的设施和设备;不得在停车位上试车、洗车、修车。

(三)不得停放装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机动车。

(四)在停车位内停放机动车,应自行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收费人员不承担车内财物看护责任。

(五)法律规定的驾驶人应当遵守的其它规定。

(六)机动车违反道路停车管理规定停放的,由城市交警直属大队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对侮辱、殴打收费管理人员的,由县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由香格里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办公室公开电话:8236717

特此通告

香格里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5年4月23日


补充通告

香格里拉县城广大市民:

恢复香格里拉县城露天停车场及道路停车泊位收费通告在电视台、《迪庆日报》等新闻媒体上播出后,得到广大市民的拥护和支持,同时也有部分市民存有疑惑,为公开、透明的做好此项工作,现做如下补充通告:

一收费标准:具体以《迪庆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香格里拉县停车收费的批复》(迪发改收费2009 35号)文件内容为准执行。

二、商业场所、机场、车站、旅游景点场所配套的露天停车场及临时类停车场停车不超过15分钟的,免收停车服务费。

三、露天停车场是指路内临时占道停车泊位(含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及路外停车场。

四、路外停车场的停车收费标准为:

(1)三轮摩托车:1元/次(隔夜加倍)

(2)小型客货车(9座以下或2吨以下):5元/2小时以内,每超过半小时加收1元。(不足半小时的按半小时计算)

(3)中型客货车(10-19座或3-7吨):10元/2小时以内,每超过半小时加收1元。(不足半小时的按半小时计算)

(4)大型客货车(20座以上或8吨以上):10元/2小时以内,每超过半小时加收1元。(不足半小时的按半小时计算)

五、县城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由县城市交警直属大队负责施划,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共同管理。试行期间委托具备经营停车场相关手续的公司收费管理,费用直接上缴县财政非税管理局。

   特此通告

香格里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5年4月27日

责任编辑:鲍江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