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进一步明确旅游行政审批、旅游市场监管职责有关事项作如下通知,请各县人民政府督促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严格按照旅游总体规划及县域内旅游经济发展情况做好总量控制,严格把关,做好行政审批初审上报、旅游标准化评定、认定、旅游执法监管和旅游投诉处理工作。州旅游发展委员会和迪庆州旅游标准化评定委员会保留对行政审批的初审、旅游标准化的评定、旅游执法和旅游投诉处理等事项的监督、检查、批评和否决权。 一、旅行社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认真填写4份《申报旅行社技术报告书》(可在云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网站下载)并将所申报旅行社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交县旅游局初审。 (二)县旅游局根据旅游总体规划和县域内旅游经济发展,认真审核报告书有关内容,初审合格后报州旅游发展委员会。 (三) 州旅游发展委员会审核合格后上报省旅游发展委员会。 (四)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审核合格后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五)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3个工作日内开设旅行社质保金专用账户并存入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将存入质量保证金证明文件及协议提交县旅游局和州旅发委备案。 二、旅行社分社申请程序 (一)旅行社持经营许可证副本和营业执照副本到设立分社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分社设立登记。 (二)旅行社取得分社工商营业执照后3个工作日内,开设质保金专户并存入质量保证金。 (三)旅行社持分社营业执照和质保金存入证明到县旅游局备案登记,并由县旅游局报州旅发委备案登记。 三、旅行社服务网点申请程序 (一)旅行社持经营许可证副本和营业执照副本向所在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 (二)取得服务网点营业执照后3个工作日内持相关证件到所在地县旅游局办理备案手续。 (三)所在地县旅游局备案审核合格后发放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并上报州旅发委,州旅游发展委员会审核上报省旅游发展委员会。 四、旅行社(含分社、网点)变更程序 (一)旅行社、分社、服务网点到所在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二)旅行社、分社、服务网点持营业执照在10个工作日内到县旅游局办理备案手续,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备案登记证。 (三)县旅游局填写旅行社、分社变更或注销有关变更事项基本信息,上报州旅游发展委员会,州旅游发展委员会审核后上报省旅游发展委员会。网点变更或注销由所在地县旅游局填写有关材料并提交州旅游发展委员会,州旅游发展委员会审核合格后上报省旅游发展委员会。 五、导游证办理 (一)申请导游证的人员,首先必须参加由省旅游发展委员会组织的全国导游资格考试,考点设在州旅游发展委员会,由州旅游发展委员会配合省旅游发展委员会组织考试。 (二)申请导游证的人员,考取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证后,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向所在地县旅游局提出申请。 (三)县旅游局审核后上报州旅游发展委员会,再由州旅游发展委员会上报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办理导游证。最后县旅游局向导游人员发放导游证。 六、临时导游证的办理 (一)旅行社根据业务需要向所在地县旅游局提出申请办理临时导游证。 (二)县旅游局审核同意后上报州旅游发展委员会,再由州旅游发展委员会上报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办理,最后由县旅游局发放。 七、旅游标准化评定及认定 (一)认定事项 1.藏民家访和其他除酒店、景区、旅行社、购物店以外的旅游营业场所的等级认定由各县旅游标准化评定委员会制定相应的评定标准,制作标识牌和证书并开展认定工作,认定后报州旅游标准化评定委员会备案。 2.一、二星级旅游购物店;一、二星级酒店;一、二星级经济型酒店;一、二星级特色民居客栈;A、AA级景区;一、二星级旅行社和一、二星级导游人员由各县旅游标准化评定委员会认定,报州旅游标准化评定委员会备案。再由州旅游标准化评定委员会上报省级标准化评定委员会办理等级标识牌和证书,最后交由县旅游局颁发。 (二)评定事项 三星以上购物店;三星以上酒店(国标);三星级经济型酒店(云南省地方标准);三星以上特色民居客栈(云南省地方标准);AAA级以上景区;三星以上旅行社和三星以上导游人员由各县旅游标准化评定委员会评定,报州旅游标准化评定委员会认定或评定再上报省旅游发展委员会认定。 (三)等级复核事项 1.各县旅游局认定的藏民家访及其他除酒店、景区、旅行社、购物店以外的旅游营业场所的等级复核工作由各县旅游局进行复核,复核结果报州旅游发展委员会备案。 2.一、二星级旅游购物店;一、二星级酒店;一、二星级经济型酒店;一、二星级特色民居客栈;A、AA级景区;一、二星级旅行社由各县旅游标准化评定委员会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报州旅游标准化评定委员会备案。 3.三星以上星级购物店;三星以上星级酒店;三星级经济型酒店;三星以上特色民居客栈;AAA级以上景区;三星以上旅行社的等级复核由各县旅游局向州旅游发展委员会提出复核请示,州旅游发展委员会组织县旅游局进行复核。 八、进一步明确行政执法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法律法规中关于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的规定,州旅游发展委员会梳理出行政处罚权76项,行政检查权4项,请三县旅游局认真依法履行。(具体内容见附表) 九、旅游投诉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或者设立统一的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受理机构接到投诉,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中或者在处理举报、投诉时,发现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并移交有关部门查处”的规定,要求各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切实做好旅游投诉处理工作。 (一)迪庆州旅游发展委员会不直接处理旅游投诉。迪庆州旅游发展委员会在收到投诉后将通知并移交投诉所涉及县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案件所涉及的其他部门。迪庆州旅发委履行督办的职责。 (二)各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中或者在处理举报、投诉时,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并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三)香格里拉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投诉电话为:0887—96927;德钦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投诉电话为:0887—8412748;维西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投诉电话为:0887—8626050。各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旅游投诉电话必须向社会公布,并做到24小时畅通,要有专人值守,做好投诉登记、受理、处理、反馈等工作。 (四)迪庆州旅游发展委员会监督电话为:0887—8231460。 (五)各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收到州旅游发展委员会转办的投诉,要按州旅游发展委员会勾选的内容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上报州旅游发展委员会。 (六)各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网络舆情的监测,发现网上投诉应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上报州旅游发展委员会。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11 旅游市场监管及旅游行政执法职责 序号 | 项目名称 | 类别 | 设定依据 | 办理程序 | 办理时限 | 备注 | 1 | 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 | 行政处罚 | 《旅游法》第九十五条 | 一般程序 | 60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 | 2 | 旅行社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 行政处罚 |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七条 | 同上 | 同上 | | 3 | 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 行政处罚 |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七条 | 同上 | 同上 | | 4 | 旅行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增存、补足质量保证金或者提交相应的银行担保的 | 行政处罚 |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 | 同上 | 同上 | | 5 | 旅行社不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 | 行政处罚 |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九条 | 同上 | 同上 | | 6 | 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 行政处罚 |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条 | 同上 | 同上 | | 7 | 设立分社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 行政处罚 |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条 | 同上 | 同上 | | 8 | 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的 | 行政处罚 |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条 | 同上 | 同上 | | 9 | 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的 | 行政处罚 |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一条 | 同上 | 同上 | | 10 | 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 | 行政处罚 |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一条 | 同上 | 同上 | | 11 | 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的 | 行政处罚 |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二条 | 同上 | 同上 | | 12 | 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 | 行政处罚 |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四条 | 同上 | 同上 | | 13 | 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 | 行政处罚 | 《旅游法》第九十八条 | 同上 | 同上 | | 14 |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指定具体购物场所,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 | 行政处罚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经双方协商一致或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 15 | 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在境外非法滞留,擅自分团、脱团的,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的 | 行政处罚 | 《旅游法》第九十九条,《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三条 | 同上 | 同上 | | 16 | 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 | 行政处罚 | 《旅行社条例》 第五十五条 | 同上 | 同上 | | 17 | 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事项的(第九项条款除外) | 行政处罚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 18 | 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的 | 行政处罚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 19 | 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的 | 行政处罚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 20 | 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的 | 行政处罚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 21 | 旅行社组织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不为旅游团队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 | 行政处罚 | 《旅游法》第九十六条,《旅行社条例》第五十六条 | 同上 | 同上 | | 22 | 旅行社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未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 | 行政处罚 | 《旅游法》第九十六条,《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七条 | 同上 | 同上 | | 23 | 旅行社拒绝履行旅游合同的 | 行政处罚 | 《旅游法》第一百条 | 同上 | 同上 | | 24 | 旅行社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 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 | 行政处罚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 25 | 旅行社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 | 行政处罚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 26 | 旅行社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 | 行政处罚 | 《旅游法》第一百零一条 | 同上 | 同上 | | 27 | 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 | 行政处罚 |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九条 | 同上 | 同上 | | 28 | 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 | 行政处罚 |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条 | 同上 | 同上 | | 29 | 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 | 行政处罚 |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一条 | 同上 | 同上 | | 30 | 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 | 行政处罚 |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二条 | 同上 | 同上 | | 31 | 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 | 行政处罚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 32 | 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的 | 行政处罚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 33 | 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 | 行政处罚 | 《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三条 | 同上 | 同上 | | 34 | 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 | 行政处罚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第五十一条 | 同上 | 同上 | | 35 | 服务网点超出设立社经营范围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或者旅行社的办事处、联络处、代表处等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 | 行政处罚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六条 | 同上 | 同上 | | 36 | 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接待服务能力的 | 行政处罚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 | 同上 | 同上 | | 37 | 要求旅游者必须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或者对同一旅游团队的旅游者提出与其他旅游者不同合同事项的 | 行政处罚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 | 同上 | 同上 | | 38 | 旅行社未将旅游目的地接待旅行社的情况告知旅游者的 | 行政处罚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 | 同上 | 同上 | | 39 | 旅行社及其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或者以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相威胁的 | 行政处罚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九条 | 同上 | 同上 | | 40 | 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 | 行政处罚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 | 同上 | 同上 | | 41 | 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 | 行政处罚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 同上 | 同上 | | 42 | 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 | 行政处罚 | 《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 一般程序 | 60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 | 43 |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 | 行政处罚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 同上 | 同上 | | 44 |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 | 行政处罚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 同上 | 同上 | | 45 | 导游人员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 | 行政处罚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 同上 | 同上 | | 46 | 导游人员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 | 行政处罚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 47 | 导游人员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 | 行政处罚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 48 |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 | 行政处罚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 同上 | 同上 | | 49 |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消费 | 行政处罚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 同上 | 同上 | | 50 | 擅自经营或者以商务、考察、培训等方式变相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 | 行政处罚 |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同上 | 同上 | | 51 | 取得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旅行社不为旅游团队安排专职领队的 | 行政处罚 |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同上 | 同上 | | 52 | 取得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旅行社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未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或者未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的 | 行政处罚 |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同上 | 同上 | | 53 | 取得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旅行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未要求其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或者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未制止的 | 行政处罚 |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同上 | 同上 | | 54 | 旅游团队领队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和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的 | 行政处罚 |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 同上 | 同上 | | 55 | 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旅游团队领队不及时向组团社和中国驻所在国家使领馆报告,或者组团社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 行政处罚 |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 同上 | 同上 | | 56 | 组团社对申请领队证人员不进行资格审查或业务培训,或审查不严,或对领队人员、领队业务疏于管理,造成领队人员或领队业务发生问题的 | 行政处罚 | 《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第九条 | 同上 | 同上 | | 57 | 未取得领队证从事出境旅游领队业务的 | 行政处罚 | 《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第十条 | 同上 | 同上 | | 58 | 领队人员伪造、涂改、出借或转让领队证 | 行政处罚 | 《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 同上 | 同上 | | 59 | 领队人员在从事领队业务时未佩带领队证的 | 行政处罚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 60 | 领队人员未协同接待社实施旅游行程计划,协助处理旅游行程中的突发事件、纠纷及其它问题的 | 行政处罚 | 《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 同上 | 同上 | | 61 | 领队人员未为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服务的 | 行政处罚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 62 | 领队人员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或未提醒旅游者抵制任何有损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 | 行政处罚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 63 | 领队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 | 行政处罚 | 《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 | 同上 | 同上 | | 64 | 领队违反本法规定,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 | 行政处罚 | 《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 | 同上 | 同上 | | 65 |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小于规定要求的,或者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金额低于规定的基本标准 | 行政处罚 | 《旅游法》第九十七条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第二十二条 | 同上 | 同上 | | 66 | 超过旅游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报送时间未报统计资料或不按要求报送统计数据 | 行政处罚 | 《旅游统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同上 | 同上 | | 67 | 旅游景区景点未取得质量等级而使用质量等级标志从事经营活动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旅游条例》第五十二条 | 同上 | 同上 | | 68 | 景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开放条件而接待旅游者的 | 行政处罚 | 《旅游法》第一百零五条 | 同上 | 同上 | | 69 | 景区在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公告或者未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未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或者超过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的 | 行政处罚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 70 | 景区擅自提高门票或者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或者有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 | 行政处罚 | 《旅游法》第一百零六条 | 同上 | 同上 | | 71 | 未评星的饭店冒用星级称谓进行宣传和招徕客人 | 行政处罚 | 《云南省旅游条例》第五十二条 | 同上 | 同上 | | 72 | 旅行社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 | 行政处罚 | 《旅游法》第九十六条 | 同上 | 同上 | | 73 | 旅行社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 | 行政处罚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 74 | 旅行社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 | 行政处罚 | 《旅游法》第九十七条 | 同上 | 同上 | | 75 | 旅行社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 | 行政处罚 | 同上 | 同上 | 同上 | | 76 | 旅游经营者给予或者收受贿赂的 | 行政处罚 | 《旅游法》第一百零四条 | 同上 | 同上 | | 77 | 对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旅游法》第二十一条 | 联合相关部门 | 即时 | | 78 | 对景区是否在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另行收费项目价格及团体收费价格等进行检查 | 行政检查 | 《旅游法》第四十四条 | 联合相关部门 | 即时 | | 79 | 对景区接待旅游者是否超过核定的最大承载量进行检查 | 行政检查 | 《旅游法》第四十五条 | 自行组织 | 即时 | | 80 | 对景区是否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等进行检查 | 行政检查 | 《旅游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 | 自行组织或联合相关部门 | 即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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