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格里拉县人民法院关于“三案”的调研报告

来源:香格里拉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4-10-23 09:06:19

●和增源  杜洪元      

  近年来,人民法院不断开展各种形式的教育整顿活动,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而队伍建设的核心内容之一是推进法官队伍清正廉洁化。最高人民法院原院长肖扬曾明确指出过:“人民群众在自身利益受到侵害时,要寻求国家法律保护,视人民法院为‘开封府’,认为是最公正、最讲理、最廉洁的地方;视人民法官为‘包青天’,认为人民法官是惩恶扬善、主持公道、为民做主的正义的化身,把希望寄托在法院的公正裁判上。如果我们不能秉公办案,工作疲沓拖拉,办‘人情案’、‘关系案’,甚至索贿受贿,知法犯法、贪赃枉法,腐败丛生,人民群众就会失去对法律的信赖,失去对司法公正的信心,失去对党和国家的信任,进而动摇人民民主政权的根基。”这已说得非常明白了。正如现实中无数次已证明的那样,任何一个法院的法官出了问题,特别是贪赃枉法的事例一经曝光,负面影响立即波及到几乎所有法院。因为个别枉法裁判事实的存在,当事人有理由对任何法院法官的廉洁性产生怀疑,言行上稍有不慎,当事人潜意识中的“怀疑”立即转化为质疑,与法官甚至当事法院产生对立情绪。

  “三案”即“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钱财、请吃、娱乐,与相关机构和人员恶意串通,与当事人、中间人、律师等进行不正当交往,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或向案件承办单位的领导、具体工作人员打招呼、说情等,均被列入监督举报范畴。一段时期以来,人民法院存在着“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三案”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未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司法清明的迫切需求。人民法院应狠抓突出问题整治,找准问题症结所在,上下联动,同频共振,努力让广大人民群众满意。

  “三案”是人民司法的宿仇劲敌,“三案”是人民法院的沉疴顽疾。除“三案”,虽经不断整治,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老问题又有新表现,解决这些问题也必须要有新的视角、新的思路、新的举措。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通知“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等“三案”问题,大力推进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一个法院,尤其是一个基层法院,长期工作、生活在一个固定的地方,管辖着那么几万人或几十万人,每年数百起案件,涉及上百上千的当事人。几十年,曾经作过法院审理案件的当事人和与当事人有某些切身利害关系的人,不知占了辖区人口的多少。“熟人社会”对法院审判带来的种种不利,必将以多种形式反映到案件审理中,加之我国现阶段特殊的社会人文环境,“三案”现象的杜绝注定还要经历一个较长的历史阶段。尤以对司法公正产生巨大负面影响的法官廉洁性的话题也将在一个较长的历史阶段延续。对此,消极回避、就事论事、步步为营的作法,终将使法院审判工作陷于被动。一起案件中的一名法官出现不廉洁行为,终将导致人民群众对当事法院甚至整个法院系统、全体法官清正廉洁性的怀疑,影响司法公正和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结合法院自身实际,把思想和行动切实统一到通知的要求部署上来,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动真碰硬,集中攻坚,以“准狠韧”的劲头,抓好贯彻落实,确保整治调研工作取得成效。

  所谓“准”,就是指认识要深入透辟,目标要切合实际,行动要恰如其分。首先,情况要摸得准。摸准情况就要吃透上头,摸清下头,借鉴外头。认真学习通知要求,准确理解和把握通知的新精神、新思路、新举措。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切实找准各自在“三案”中的突出问题。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办法,积极吸纳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其次,问题要看得准。“三案”问题是人民法院工作主要矛盾的具体反映,是“三案”问题的集中体现,既要看清问题的长期性,也要高度重视问题的紧迫性。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正确区分问题的类型和性质。理清楚哪些问题属于立场范畴,哪些问题属于认识范畴,哪些问题属于体制机制范畴;哪些问题属于个别现象,哪些又属于普遍现象;哪些是新问题,哪些问题反复出现。再次,思路要拿得准。思路决定出路。要坚持虚实结合,内外兼修,标本兼治。心病还须心药医,思想问题依靠学习来解决;解铃还须系铃人,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依靠群众发扬民主解决问题;坚持民主决策、科学决策、依法决策,既不能把未来要做的事放在眼前来做,也不能把点上的问题扩大到面上来解决。

  所谓“狠”就是指态度要坚决,力度要加大,措施要果决。具体说来,首先要下决心狠查。“三案”有惯性、作风问题,也有违纪违法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严重背离党的群众路线,而且严重背离人民法官的职业伦理,损害人民法官的整体形象,危害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下决心查摆问题,就要坚持领导带头,动真碰硬,攻坚克难。敢揭短,不护短;敢较真,不含糊;敢亮剑,不妥协。坚持群众参与。在立案、审判、执行等环节,向当事人随案发放监督卡,开通举报网站,认真受理、核查群众投诉和举报线索,及时反馈核查处理结果。坚持专兼结合,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其次要下大力狠抓。法院应把深入整治“三案”问题摆到重要位置,依托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载体,加强统筹领导,投入更大精力,深入整治“三案”问题。再次要下猛药狠治。坚持铁腕反腐,有案必查、有腐必惩。要逐步将法院的管理工作纳入“法治”管理的轨道,减少工作中的“盲目性”、“随意性”;要明确界定各庭、室、局、队,管理层上下之间、横向之间的责权关系,减少摩擦,提高工作效率;要系统地开发和建立法院的“管理软件”,使法院管理水平的提高和管理经验的积累有一个基本生长点,不断实现法院管理新突破。应制定出台实施方案,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在审判,执法办案中“十查”重点,即:一查是否存在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发案单位、案件当事人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二查是否存在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三查是否存在办案中徇私情。四查是否存在违反规定过问、干扰、插手其他审判人员、其他人民法院或者其他司法机关正在办理的案件。五查是否存在违反规定探询其他审判人员、其他人民法院或者其他司法机关正在办理的案件情况和有关信息。六查是否存在违反规定会见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擅自安排犯罪嫌疑人与其亲友或者案件相关人员会见。七查是否存在接受案件单位、案件当事人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各种费用报销。八查是否存在违反规定为所办案件的当事人介绍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执行申请代理人。九查是否存在违反规定泄露审判,执行案件的办理情况及案件承办人的有关信息。十查是否存在允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担任本人任职的审判机关受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执行人。

  所谓“韧”,就是指目标坚定,办法恒常,工作持久。“三案”是司法审判工作的“牛皮癣”。深入整治“三案”问题,需要鲁迅先生所说的“韧的战斗”,首先要有一种韧性,要有愚公移山,精卫填海的精神。韧性要求执著和持久。执著和持久源于思路清、目标明、决心大、信心足。做到这一点,就要区分问题的轻重缓急、现象与本质、个别与一般、局部与全局。在此基础上,做好整治项目规划,做到要立足当前,又要着眼长远;要聚焦局部,又要放眼全局;要突出重点,又要兼顾一般。不能上下一般粗、前后一般齐、眉毛胡子一把抓、捡了芝麻丢西瓜,犯“急性病”。其次要有一股韧劲,“小车不倒只管推”。要从各自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确定整治重点项目,制定具体方案,建立整改项目责任制,明确目标要求、牵头单位、责任主体和进度安排,做到一项一项盯紧抓实,定一项改一项、改一项成一项。坚持集中整治,不搞大轰大嗡式的运动。再次要有一定韧度。要把这次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作为一次“回火”、“淬炼”过程,围绕问题,分析原因,在“三案”提升上见境界,在“三案”解决上用心力,在整治成效上下功夫,不断提升整治措施的强度与硬度,努力推动整治工作的常态化、机制化、规范化。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纪律面前没有例外。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对违反纪律的行为必须认真处理,切实做到纪律面前人人平等、遵守纪律没有特权、执行纪律没有例外。法官干部犯罪,性质更恶劣,造成的影响力更大、后果更严重。如果在审判活动中有“三案”的行为存在,案件就打了折扣、打了和牌,制度条例便失去了严肃性,也就不可能真正促使司法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正道上走得正、走得好、走得稳。因此,在对于法院工作人员,特别是审判人员权力的制约的预防问题上,每一个人、每一个工作环节、每一次权力运行,都不能有例外,都应杜绝特殊。一方面,在学习关不护短、敢面对的同时,纪检监察要各司其职,各负所责,并统筹协调、通力合作;另一方面,要教育、监督、制度一齐上,预防、惩治一起抓,从而真正将权力关在制度的笼子里,给权力涂上防腐剂、戴上“紧箍咒”,使权力只能为公。

  总之,聚焦问题要“准”,落实手段要“狠”,整治行动要“韧”,扎扎实实地开展“三案”活动,富有成效地深入整治“三案”问题,重点整治一线审判部门、窗口单位和人民法庭的法院干警;整治群众反映强烈的司法作风不正、司法不廉的现象,通过梳理群众的举报线索以及司法巡查、案件评查、舆情反映中发现的线索,组织专门力量逐一查实。对到期整改不力的,该调离岗位的调离岗位,该纪律处分的要给予纪律处分,该清退的要下决心清退,该追究法律责任的,要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对顶风违纪的坚决从严处理,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清除“害群之马”,纯洁法院。

  加强诉讼服务规范化建设,严格执行统一的工作流程、坚决杜绝高高在上、盛气凌人的衙门作风,为人民群众提供热情、文明、高效的诉讼服务。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阳光”的审判活动。

责任编辑:赵德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