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迪庆州委办公室 迪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迪庆州加强作风建设问责办法》的通知

来源:香格里拉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4-10-14 09:09:11

各县县委、政府,州委各部委,州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开发区管委会,各人民团体,州属各企事业单位,省属驻州各单位:

《迪庆州加强作风建设问责办法》已经州委、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迪庆州委办公室

迪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改进工作作风,狠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省委《省级领导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实施办法》、《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云南省加强作风建设问责办法》,结合迪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州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作风建设问责坚持依靠群众、实事求是,严格要求、客观公正,权责一致、罚当其责,有错必纠、惩教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问责情形

第四条 违反政治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对中央、省委、省政府及州委、州政府的政策和文件精神不及时学习、传达、落实的。

(二)执行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和落实上级的指示要求,措施不力、工作不到位、效率低下,或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

(三)在贯彻执行上级决策部署过程中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或者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

(四)不认真调查研究、科学论证,脱离实际盲目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

(五)违反党和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破坏民族团结、民族平等和宗教关系和谐,或在工作过程中出现过激言论和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六)不认真贯彻落实州委、州政府关于藏区维稳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工作任务,发生不作为、乱作为等情况,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第五条 违反组织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的。

(二)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和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的。

(三)不服从组织安排,消极怠工、贻误工作的。

(四)领导班子不团结,相互不配合、不支持,缺乏凝聚力、号召力;不遵守公职人员的行为规范,同事间不团结,工作不配合,搬弄是非,影响单位工作和机关形象;群众公认度低,社会公论差,在年度考核中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的。

(五)对本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失察失管或包庇护短,致使班子成员或者干部队伍中出现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出现严重问题或产生不良影响的。

(六)不按要求如实报告个人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和重要活动的。

(七)离开工作地不按规定报告的。

(八) 不认真落实请销假制度和上下班无故迟到、早退的。

第六条 违反工作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对批办、交办事项不办理或者不及时办理,不回复或者不及时回复;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认真履职,拖着不办、顶着不办,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告知办理途径或者转送相关部门;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监管不力,甚至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政乱作为,造成不良影响;对党委、政府的重大事项和重点工作,消极对待、执行不力、举措不力、效能低下,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影响整体工作推进,工作打不开局面、进展缓慢,贻误时机;对指出的存在问题,未按期整改或整改不力,甚至弄虚作假、隐瞒事实,影响重大项目建设和重点工作推进的。

(二)对影响改革、发展、稳定和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不调查研究,不认真解决,特别是在面对群体性上访中,对涉及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问题不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有明确规定要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对上访群众敷衍塞责、言行失当导致事态恶化;发生紧急情况和突发事件,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干部无特殊原因未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靠前指挥,不作为或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对限时办结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或者承诺时限内办结的。

(三)承诺的事项不兑现;故意刁难管理服务对象;对待群众态度冷漠、语言不文明、服务不主动、工作方式简单粗暴的。

(四)需要公开的事项,不依法依规履行公开和告知义务的。

(五)超过总量、篇幅、规格发文;随意扩大发文范围;未经批准增加简报种类的。

(六)对不符合报道规定的会议、考察调研、纪念活动等要求进行报道;对新闻单位的报道字数、时长、版面、画面等提出违规要求的。

(七)上班时间玩麻将、打扑克、饮酒、网上聊天、炒股、看电影、玩电脑游戏,以及从事其它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不遵守会议纪律,不按规定参加会议,不向会议召集机关报告而自主指定他人代会的或无故迟到、早退、缺席;开会时打瞌睡、不遵守会场纪律的。

(九)违反公文处理、档案管理、公章使用等制度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违反厉行勤俭节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用公款大吃大喝、旅游、组织或者参与各种高消费娱乐、健身等活动;用公款购买高档烟、酒和其他礼品,搞相互走访、送礼、宴请等活动的。

(二)未经批准召开会议;超过规定数量、规格、规模、会期召开会议;到风景名胜区、度假村召开会议;召开联谊性质的座谈会、片会;工作会议制作背景板、摆放花草;擅自提高会议食宿标准;发放各类会议纪念品;会议期间组织旅游或者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借召开会议等名义向企事业单位、非公组织、个人收取会议费用或者摊派会议费用的。

(三)擅自举办节庆、论坛、展会活动;未经批准组织开展检查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出席与本职工作无关的节庆、论坛、展会等活动的。

(四)超标准、超规格接待;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新建、改建、扩建所属宾馆、招待所等具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者场所;地方负责同志到辖区边界迎送、悬挂标语横幅、组织专场文艺演出;违规使用警车开道;随意扩大警卫范围、提高警卫规格;违规封山、封路、封园、清场闭馆的。

(五)擅自扩大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延长出访时间、变更出访路线、增访未经批准的国家和地区;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集中安排赴热点国家和地区出访;出访期间用公款安排与公务无关的活动;变相公款出国(境)旅游;向企业、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者转嫁出访费用的。

(六)以调研名义到名胜古迹、风景区游玩;在调研、考察中弄虚作假;陪同人员超过规定人数的。

第八条 违反廉洁从政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以各种名义突击花钱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实物的。

(二)收受或者赠送礼品、礼金、纪念品、土特产的。

(三)厅级以下干部(含厅级)出差不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的。

(四)出入私人会所吃喝玩乐的。

(五)违反《中共迪庆州委关于规范干部职工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

第九条 违反领导干部生活待遇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超标准、超编制配备公务用车;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违规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的车辆;接受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赠送的车辆;将普通公务用车作为领导专车;调离原工作单位带走或者占用原单位车辆;公车私用;不按规定张贴公务用车标识牌;违规使用军车、警用号牌的。

(二)违规新建、改建、扩建、购置、置换、维修改造、租赁办公用房;违规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擅自扩大办公楼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投资概算;多处占用、超标准配备办公用房或者公有生活用房;对办公用房或者公有生活用房进行豪华装修的。

(三)违规配备秘书的。

第十条 其他违反改进作风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十一条 对本地区本部门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不及时主动纠正而被上级机关查处的,对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问责。

第三章  问责方式

第十二条 问责方式:

(一)对单位的问责方式

1.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责令公开道歉。

(二)对个人的问责方式

1.诫勉谈话。

2.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3.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4.通报批评。

5.责令公开道歉。

6.调整工作岗位。

7.停职检查。

8.引咎辞职或者责令辞职。

9.免职、辞退或者解聘。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办法第四条至第十一条所列情形,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问责:

(一)拒不落实整改的。

(二)同时发生两种或两种以上应问责情况的。

(三)一年内被问责2次以上(含2次)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打击、报复、威胁、陷害调查人、检举人、控告人、证明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六)干扰、阻碍、不配合问责调查的。

(七)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从重或加重的情形。

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十四条 通过以下渠道反映有本办法第四条至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

(一)党委、政府和上级机关及其领导的指示、批示和通报。

(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议案、提案等形式提出的意见建议。

(三)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提出的意见建议。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投诉。

(五)在处理重大事故事件、查办案件、审计、巡视、工作检查或工作目标考核中的意见建议。

(六)新闻媒体的报道。

(七)其他渠道反映的。

对在干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权限和程序,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五条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获得问责线索后,经批准后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六条 调查组应当听取被调查的党政领导干部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通过核实,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被调查人申辩而从重或加重问责。

第十七条 调查组一般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提交书面调查报告。情况复杂的,经过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

调查报告包括主要事实、认错态度和问责建议。

第十八条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时,应当提供有关事实材料、情况说明,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给予党政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问责,问责决定机关可授权由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作出问责决定;给予责令公开道歉、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问责,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提出问责建议,报经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

第二十条 对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问责决定机关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第二十一条 问责决定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政领导干部作出的问责决定,应当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二条 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后,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相关事宜,或者由问责决定机关指定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事宜。

第二十三条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应当送达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本人及其所在单位。

问责决定书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并告知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享有的权利。

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后,应当派专人与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谈话,做好其思想工作,督促其做好工作交接等后续工作。

第二十四条 给予调整工作岗位问责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与被问责的领导干部谈话。根据问责决定机关的决定,组织人事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调整工作岗位手续。

第二十五条 给予停职检查问责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与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本人谈话,并督促其作出深刻检查。

停职检查期结束后,问责决定机关可根据其认识情况和具体表现,作出重新担任其原任职务或调整其工作岗位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 给予引咎辞职问责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与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谈话,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在接到问责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应当引咎辞职而不提出辞职申请的,问责决定机关予以责令辞职问责方式处理。

组织人事部门接到干部引咎辞职申请后,根据党委(党组)批准决定,直接作出同意辞职的答复。答复意见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辞职干部所在单位和本人。

第二十七条 给予责令辞职问责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与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谈话,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在接到问责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辞职申请。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辞职手续。

党政领导干部受到责令辞职问责后拒不辞职的,问责决定机关予以免职问责方式处理。

第二十八条 给予免职问责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与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谈话,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免职手续。

第二十九条 对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给予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问责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条 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次日起15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一条 问责决定机关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查,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一)问责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问责方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二)问责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问责方式不当的,变更原决定。

(三)问责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的,撤销原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恢复名誉。

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三十二条 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三条 与被调查的党政领导干部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调查组成员,应当依法回避。调查组成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作出的调查结论与事实出现重大偏差,致使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错误的问责决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并撤销原问责决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共迪庆州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迪庆州委组织部、迪庆州行政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鲍江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