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委要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来源:香格里拉网 作者: 发布时间:2014-09-02 17:27:12

  香格里拉网快讯 9月1日,州委印发《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实施办法要求各级领导班子必须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列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主要负责人必须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认真落实“第一责任人职责”;各级领导班子每半年至少专题研究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解决具体问题,推进工作落实;各级党委(党组)中心组每年要安排党风廉政建设专题学习内容,主要负责人每年亲自上廉政党课不少于1次,坚持每年对新提拔乡科级以上领导干部进行党风廉政建设专题培训,各级党校举办的干部培训班,必须安排廉政教育培训内容等。实施办法全文如下:

  

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强化各级党委(党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强化第一责任人责任,深入推进全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中共云南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规定》,结合迪庆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州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及其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党委(党组)主体责任,是指各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承担第一责任人责任,班子其他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承担主要领导责任。

第四条  党委(党组)主体责任包括党委(党组)集体责任和领导班子成员个人责任。党委(党组)集体责任主要包括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负有对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听取和审议报告等责任;党的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责任主要包括谋划、部署、选人用人、制度建设、统筹、检查、考核、报告、保障等项责任。领导班子个人责任主要包括传达学习、组织推动、教育监管、廉洁自律、示范表率等责任。

第五条  各级党委(党组)落实主体责任,应当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切实厘清党委领导班子责任、主要负责人责任、领导班子成员责任,着力健全制度机制,形成认识到位、责任明晰、履职尽责的主体责任落实体系,形成有错必究、有责必问的责任追究体系。

第六条  各级党委(党组)及其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把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全面领导、执行和推动本地区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二章   责任内容和要求

第七条  各级党委(党组)必须切实担负起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统一领导、直接主抓、全面落实的责任。

(一)各级领导班子必须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列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考核。

(二)主要负责人必须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认真落实“第一责任人职责”,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召集会议作专题研究。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必须根据工作分工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定期研究、布置、检查和报告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把党风廉政建设要求融入到分管业务工作中,完善制度规定,加强风险防控。

(三) 各级领导班子每半年至少专题研究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解决具体问题,推进工作落实。各级党委(党组)及其主要负责人要于每年一月底前,以书面形式,分别向上一级党委和纪委报告上年度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情况。

(四)扎实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各级党委(党组)中心组每年要安排党风廉政建设专题学习内容,主要负责人每年亲自上廉政党课不少于1次,坚持每年对新提拔乡科级以上领导干部进行党风廉政建设专题培训。各级党校举办的干部培训班,必须安排廉政教育培训内容。

(五)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2013—2017年工作规划》以及省委、州委实施意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切实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构建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的长效机制。

第八条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选好用好干部,防止发生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一)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坚持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预告、考察谈话、征求纪检部门意见、集体讨论决定、任前公示等程序,切实做到程序不倒置、不空转。认真解决违规干预、突击提拔、带病提拔、拉票贿选、跑官要官、买官卖官、任人唯亲等突出问题。

(二)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坚决整治和严厉查处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实行干部“带病提拔”责任倒查制。

(三)严格执行干部任期制和研究干部任免事项时主要负责人末位发言制。

(四) 严格执行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制度,对拟决定任用干部,在公示结束后,由纪检监察机关会同组织部门对决定任用的干部进行任前廉政谈话,再予以任命。

第九条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健全维护群众利益的工作机制。

(一)推动落实全州“五级联动”解决群众诉求工作机制,妥善解决职责范围内的群众诉求。

(二)落实领导干部接访下访规定,州级领导干部每季度至少1天,县处级领导干部每个月至少1天,乡科级领导干部每周至少1天,到信访接待场所,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接待群众来访。

(三)每年排查2次管辖范围内的疑难复杂信访诉求,建立党委(党组)成员信访包案制度,安排领导班子成员分别包案,做到包接访、包协调、包督办、包落实、包稳定。

(四)认真落实迪庆州《关于领导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工作实行总结报告制度的规定》,将联系和帮助群众解决问题等情况,列入本人年度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书面向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报告。

第十条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一) 推行各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依法设定权力边界,公开权力运行流程。完善党务、政务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推进决策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二) 严格执行《迪庆州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规定》。严格落实主要领导不直接管人事、财务、物资采购和工程建设招投标“四不直接分管”制度,进一步规范主要负责人职责权限。

(三)认真执行迪庆州《关于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述职述廉的意见》,各级各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纪委全会述职述廉、其他班子成员在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工作汇报会上述职述廉,述职述廉内容必须紧扣本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廉洁自律等情况,不准以述职代替述职述廉。

(四)严格执行迪庆州《关于对领导干部改进工作作风监督检查的若干规定》,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省委实施办法、州委实施办法的行为,抓个案、抓典型,公开通报、曝光,综合运用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等方式予以严肃处理。

(五)建立党委常委(党组成员)和领导班子之间的常态化谈话提醒制度。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与领导班子成员、下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领导班子成员与分管联系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每年廉政谈话不少于一次,对存在的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

(六)推行纪委常委班子约谈领导干部制度。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域问题较多、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突出、民主测评满意度较低、违纪违法案件多发的,由纪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提出严肃批评,并责令整改到位。

(七)推行下级纪委书记向上一级纪委汇报同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制度,及时掌握领导班子成员落实“一岗双责”和个人廉洁自律的情况。

(八)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各级党委(党组)班子成员涉及个人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外出等应当向组织如实请示报告,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不报。认真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按比例开展抽查核实工作。

第十一条  各级党委(党组)应当领导和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依纪依法安全文明查处违纪违法问题。

(一)按照中央纪委《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认真履行党委(党组)在查办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中承担的职责。

(二)健全各级党委反腐败协调小组运行机制,规范成员单位和组成人员,明确职责任务和工作规则,完善配套制度,加强对查办大案要案的指导和协调,有效整合各执纪执法机关的力量参与办案。

(三)及时听取汇报和研究解决案件查办中的重大问题,加大反腐败案件高发性、领域性等突出特征的分析研判。

(四)高度重视巡视移交的问题线索,从严惩处,形成强大震慑。认真整改巡视反馈的问题,落实好责任追究。

(五)优化执纪执法环境,不干涉具体案件的查处,不得利用职权影响执纪执法机关办案,防止执纪执法干部受到不法侵害,关心支持执纪执法干部队伍建设。

 第十二条  各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应当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管好自己,当好廉洁从政的表率。

(一)高度重视和掌握干部队伍特别是领导班子成员在思想政治、廉洁自律、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对苗头性问题及时批评教育,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

(二)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州实施办法,坚持不懈纠正“四风”突出问题,建立和完善作风建设长效机制。领导干部必须加大对干部职工的教育、管理、监督力度,克服好人主义,加强责任传导,做到管人就管思想、管人就管作风。

(三) 坚决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及省、州实施细则,抓好“三公”经费、会议费等预算管理,细化领导干部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坚决整治多处占用和超标准配备办公用房和生活用房、党员领导干部出入私人会所等行为;坚决纠正领导干部利用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嫁娶、工作调动、就医出国、乔迁等名义,收受下属单位或个人以及有利益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礼金行为;管好自己、家属及身边工作人员。坚决狠刹公款吃喝风、公款旅游风、公款送礼风、公车私用风、跑官拉票风、打牌赌博风、大操大办风等不正之风。

(四)加强机关作风建设,坚决治理“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和“吃、拿、卡、要”问题,抓好庸、懒、散、浮、软等行为的整治,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意识。

(五)改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领导班子成员必须直接参与和全程参加年度检查考核工作,认真听取考核情况汇报,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落实到位,并追究相关人员的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检查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六)领导和支持纪委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心任务,落实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要求,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七)实行“一案双查”,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的地方、部门和单位,既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又要严格倒查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各级党委(党组)及其领导班子成员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实施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或者对上级党委、纪委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传达、不部署、不落实,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或者发生其他党风廉政建设严重问题的;

(二)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发生腐败窝案、串案,或者在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腐败案件的,或者对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三)群众反映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突出问题,特别是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造成恶劣影响,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四)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选人用人,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特别是提拔任用明显有违纪违法行为干部的;

(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等次,或者连续两年以上评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

(六)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十四条  党委(党组)违反本实施办法,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领导班子成员违反本实施办法,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中共迪庆州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迪庆州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赵德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