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格里拉网快讯 9月1日,州委印发《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实施办法要求各级领导班子必须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列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主要负责人必须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认真落实“第一责任人职责”;各级领导班子每半年至少专题研究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解决具体问题,推进工作落实;各级党委(党组)中心组每年要安排党风廉政建设专题学习内容,主要负责人每年亲自上廉政党课不少于1次,坚持每年对新提拔乡科级以上领导干部进行党风廉政建设专题培训,各级党校举办的干部培训班,必须安排廉政教育培训内容等。实施办法全文如下:
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强化各级党委(党组)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强化第一责任人责任,深入推进全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中共云南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规定》,结合迪庆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州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及其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党委(党组)主体责任,是指各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承担第一责任人责任,班子其他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承担主要领导责任。 第四条 党委(党组)主体责任包括党委(党组)集体责任和领导班子成员个人责任。党委(党组)集体责任主要包括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负有对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听取和审议报告等责任;党的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责任主要包括谋划、部署、选人用人、制度建设、统筹、检查、考核、报告、保障等项责任。领导班子个人责任主要包括传达学习、组织推动、教育监管、廉洁自律、示范表率等责任。 第五条 各级党委(党组)落实主体责任,应当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切实厘清党委领导班子责任、主要负责人责任、领导班子成员责任,着力健全制度机制,形成认识到位、责任明晰、履职尽责的主体责任落实体系,形成有错必究、有责必问的责任追究体系。 第六条 各级党委(党组)及其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把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全面领导、执行和推动本地区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