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格里拉网快讯 经过多次征求意见、调研论证和修改完善,《香格里拉县消火栓管理规定》将于201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规定》共25条,重点明确了消火栓规划、建设、使用、维护、保养、管理和使用职责,对消火栓的建设、审核、验收、维护、使用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香格里拉县消火栓管理规定》正式颁布 经过多次征求意见、调研论证和修改完善,《香格里拉县消火栓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2014年4月17日香格里拉县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六次县长办公会讨论通过,于近日正式颁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规定》共25条,《规定》重点明确了消火栓规划、建设、使用、维护、保养、管理和使用职责,对消火栓的建设、审核、验收、维护、使用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规定》明确了部门职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负责消火栓的监督管理。规划、建设、财政、水务、国土资源、城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消火栓管理的相关工作。其中,规划部门负责市政消火栓的规划。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城市道路市政消火栓的新建、迁建、补建、拆除等建设工作,负责督促供水企业应当按照专项规划和技术标准,铺设供水管线、建设市政消火栓,并采取有效的防冻措施。建设部门同时要负责组织供水企业落实市政消火栓的维护保养职责。单位消火栓、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由建设单位负责按照相关标准建设,并由产权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落实专人进行维护保养。城管部门应当将市政消火栓纳入城市数字化、网格化管理,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规定》明确了使用权限:消火栓专供灭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训练使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确需临时使用消火栓的,使用单位应当向供水企业办理临时使用手续,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临时使用消火栓的,用单位应当指定专人操作,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使用,不得损坏、改变消火栓原状;使用过程中,附近发生火灾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恢复原状。 《规定》明确了维护保养职责:维护保养单位应如实记录消火栓检查、损坏、维修、保养等情况,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消火栓的设置地点、数量、规格、分布图等资料。每半年对消火栓进行1次试水,清除消火栓内污水。保证消火栓完好有效,无部件缺损、油漆剥落和漏水锈蚀等现象,开关、闷盖开启灵活;接到消火栓缺损的报修电话或者相关部门通知后,应当在24小时内组织专人进行修复。每半年对城市用水高峰时段进行消火栓压力测试,确保高峰期消火栓出口压力不低于0.1MPa、流量不低于15L/S。养护单位修复完毕后,应经消防、建设、城市综合执法局验收合格。 《规定》明确了经费保障: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经费纳入城市道路总投资,维护保养经费纳入城市维护费用,实行专款专用。单位消火栓的建设经费和维护保养经费由单位承担。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的建设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维护保养经费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规定》明确了禁止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火栓,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及闸门井,不准在消火栓周围5米范围内堆放物品、摆摊,不准在15米范围内停车或者修建妨碍消防车取水的设施。 《规定》明确了处罚标准:在消火栓周围堆放物品、摆摊、停车或者修建妨碍消防车取消设施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因市政消火栓养护单位没有及时维修、养护,造成消火栓无水源或无法使用,致使救灾不及时造成重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养护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纪律或其它)责任。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由公安消防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依法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云南省公安消防总队供稿 人民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