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级7月1日起执行 香格里拉网讯 (通讯员 陈俊伟) 为加强和规范公务用车使用行为,有效防止车轮上的浪费甚至腐败,不断深化和巩固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近日,中共迪庆州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迪庆州委组织部联合发出了《关于实行公务用车标识管理的通知》,要求全州所有公务用车张贴统一标识牌,公开接受社会各界和广大干部群众监督。 《通知》明确,公务用车标识管理的范围对象为: 全州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省属驻州各单位。州级各单位公务用车标识式样为:标识为椭圆型,规格约为22cm×16cm的纸质粘贴。前挡风玻璃正面为红底黄字,印有“公务用车”字样和单位名称、监督电话、编号,背面为蓝底黄字,印有“严禁公车私用”警示语;后挡风玻璃正面为红底黄字,印有“严禁公车私用”字样和单位名称、监督电话、编号,背面为蓝底黄字,印有“注意安全”警示语。标识牌统一贴在车辆前挡风玻璃内右下角和后挡风玻璃内左下角,确保不受遮挡。 《通知》要求,公务用车标识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办法。州级各单位各部门的公务用车标识管理工作由中共迪庆州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迪庆州委组织部、迪庆州行政监察局组织实施,公务用车标识牌统一由中共迪庆州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迪庆州委组织部制作,并于2014年6月30日前全部张贴到位,自2014年7月1日起正式执行;各县和开发区的公务用车标识管理工作由各县和开发区纪委、县委组织部牵头负责。并确保在2014年7月31日前全面完成公务用车标识管理工作。 《通知》强调,各级各部门党委(党组)要切实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加强对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和标识管理工作的领导,凡因管理和监督不力,导致本地区本部门出现违反有关规定配备使用公务用车和违反公务用车标识管理有关规定的,不仅要追究当事人的直接责任,还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党政纪责任。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实行公务用车标识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领导班子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抓好公务用车标识牌张贴和后续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标准和使用管理规定,带头杜绝公车私用,树立良好的形象,主动接受执纪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各界、广大干部群众的监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要结合全州正在开展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定期、不定期组织公安、财政、新闻等部门对违规配备使用公务用车和张贴公务用车标识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配备和使用公务用车的,既要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又要追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党政纪责任;对不报、漏报,以及弄虚作假隐瞒车辆信息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党政纪责任;对拒不张贴公务用车标识、蓄意损坏、销毁、遮挡公务用车标识的,既要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又要追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党政纪责任,并予以通报和公开曝光。 《通知》还公布了监督举报电话,州纪委办公室0887——8222031、州纪委信访室 0887——8224585、州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0887——822613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