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干部职工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 中共迪庆州委办公室印发《关于规范干部职工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县委,州委各部委,州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党组(委),开发区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州属各企事业单位党组(委),省属驻州各单位党组(委):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州委实施办法,深入推进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规范干部职工办理婚丧喜庆事宜行为,坚决制止干部职工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等不正之风,促进干部廉洁自律,根据中央、省委和省纪委的有关规定,结合迪庆实际,中共迪庆州委制定了《关于规范干部职工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迪庆州委办公室 2014年4月1日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规范干部职工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反对“四风”,营造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倡导移风易俗的社会新风尚,以优良的党风促政风带民风,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共云南省纪委云南省监察厅关于规范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中央、省委、州委关于改进作风、制止奢侈浪费、加强廉洁自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干部职工包括: (一) 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团体中的所有公务员和工勤人员; (二) 事业单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中的所有工作人员; (三) 国有企业、省属驻州各单位中的所有工作人员; (四)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省属驻州各单位中的所有离退休人员。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干部职工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是指干部职工主持操办的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的婚丧嫁娶事宜。干部职工严禁举办乔迁新居、职务晋升、工作调动、开业庆典、生日寿诞、干部离退休、立墓碑、除服以及子女生育、满月、周岁、升学、参军、就业等客事(以下简称禁办客事)。 第四条 干部职工操办婚嫁事宜,必须严格控制宴请人数,婚嫁双方分别办理宴席的,单方宴请总人数(含相帮人员)不得超过500人(50桌);婚嫁双方合办宴席的,双方宴请总人数(含相帮人员)不得超过600人(60桌)。 第五条 干部职工操办丧葬事宜,倡导文明节俭、生态环保、移风易俗的殡葬新风尚,要带头文明治丧,简办丧事,自觉抵制陈规陋俗和封建迷信活动,自觉抵制大操大办、奢侈浪费等不正之风。 第六条 干部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要严格遵守“十个严禁”: (一) 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大操大办、借机敛财; (二) 严禁借婚丧喜庆事宜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单位、个人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三) 严禁收受、索取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财物,或者让其承担、报销应由本人支付的费用; (四) 严禁分批次、多地点重复举办,或者采取事前预请、事后续请、分别宴请、化整为零的方式变相扩大宴请规模; (五) 严禁以单位名义组织宴请。干部职工筹备婚嫁事宜时,不准邀请干部职工相帮; (六) 严禁使用公务用车、执勤执法车辆; (七) 严禁因办理婚丧喜庆事宜影响正常交通秩序。婚嫁事宜中迎亲、送亲等车队数量不得超过6辆。严禁组织迎亲、送亲等车队在公共交通道路上巡游; (八) 严禁以不发请柬、不设主婚人等形式,通过打电话、发信息、打招呼、委托他人通知等方式为非干部职工子女或家庭成员操办婚嫁事宜; (九) 严禁在主要交通干道和城区主要街道摆放花圈、设置灵棚、摆设宴席; (十) 严禁其他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干部职工参加婚丧喜庆事宜要严格遵守“八个不准”: (一)不准参加禁办客事; (二)不准以行贿为目的给婚丧喜庆事宜操办者送钱物; (三)不准用公款送礼,或者用公车、公物帮助参与操办; (四) 不准擅自放假和影响正常公务活动、机关工作秩序; (五) 不准利用上班时间参加婚丧喜庆事宜,干部职工上班时间原则上不准帮助他人筹办婚丧喜庆事宜(国家另有规定的应参加的丧葬事宜除外); (六) 不准党政主要负责人在除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的婚丧嫁娶事宜外参与迎宾活动; (七) 不准以单位名义动用公款为干部职工亲属去世祭献花圈; (八) 不准违反其他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 干部职工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中未能按照第六条(一)、(二)、(三)款规定谢绝和退还的礼金礼品等财物,应按照有关规定在一个月内上交组织处理。 第九条 干部职工办理婚丧喜庆事宜必须执行报告审核审批制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具体事宜、时间、地点、宴请人员范围、宴请人数(桌数)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并签订廉洁承诺书。婚嫁事宜提前10天报告审核审批,丧葬事宜于事后10天内补办书面报告审核审批手续。具体报告审核审批程序如下: (一) 全州副厅以上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由各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审核后,向中共云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和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报告,并由中共云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和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将报告情况存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 (二) 各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由上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审核审批,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向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报告备案,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将报告情况存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 (三) 各县人大常委会、政协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由各县县委主要负责人审核审批,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向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报告备案,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将报告情况存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 (四) 州直和县直各单位、各部门(含企事业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由分管本单位、本部门的上一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审核审批,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向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报告备案,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将报告情况存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 (五) 离退休干部由原本人所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审核审批; (六) 除上述(一)、(二)、(三)、(四)、(五)款规定的人员外,由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审核审批,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向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备案。 第十条 对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中违反本暂行规定的按照以下办法严格追究责任: (一) 违反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等方式予以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 干部职工违反规定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和操办禁办客事的,除按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处理外,对违反规定收受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予以收缴,上缴财政; (三) 单位干部职工存在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和操办禁办客事的,取消所在单位当年所有评先评优资格。当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一律评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档次。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当年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 (四) 省属驻州各单位、国有企业干部职工违反规定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和操办禁办客事的,由中共迪庆州纪律检查委员会和中共迪庆州委组织部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违纪情况,并建议按照地方干部职工处理档次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各级各部门对干部职工办理婚丧喜庆事宜和操办禁办客事负有教育、管理和监督责任。对疏于教育、管理和监督,导致管辖范围内干部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违反有关规定和操办禁办客事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相关领导的党政纪责任。 第十二条 各级纪检监察派出机构和各单位纪委(纪检组)对干部职工办理婚丧喜庆事宜和操办禁办客事情况负有监督检查责任。对因监督检查不力,导致管辖范围内干部职工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违反有关规定和操办禁办客事的,追究纪检监察派出机构和各单位纪委(纪检组)相关领导的党政纪责任。 第十三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要通过公布举报电话、受理举报、明察暗访、实地督查、舆论监督等方式,严肃查处顶风违纪案件,加大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力度。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的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执行本暂行规定的情况,应作为民主生活会和年度述职述廉对照检查的一项内容。 第十五条 各县可参照本暂行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村(社区)两委会工作人员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村(社区)两委会应积极倡导农村(社区)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移风易俗、节俭办事,并以村规民约等形式对农村(社区)办理婚丧喜庆事宜加以规范。 第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由中共迪庆州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迪庆州委组织部、迪庆州行政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暂行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迪庆州委办公室 2014年4月1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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